5月5日,湖南省汝城縣黃由儉等5人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訴汝城縣政府“信息不公開”。作為國內第一起關于信息公開的起訴,截至5月7日,當事人仍未得到法院立案通知。而汝城縣法制辦和郴州市法制辦則回應:原
自來水公司的調查材料是供領導決策參考的,不是對事件的處理結果和結論,不屬于信息公開的范疇(據5月8日《新京報》)。
對于信息公開,充滿“智慧”的汝城縣法制辦和郴州市法制辦“創新”了信息公開的概念,將“調查材料是供領導決策參考的,不是對事件的處理結果和結論”列入了“不屬于信息公開的范疇”,以此來表達他們對于信息公開“屬于應該公開或者部分公開范疇的,一定會公開”(汝城縣委宣傳部閻部長語)的堅決態度。但不知這一“創新”到底有何法律依據。
作為新中國第一部關于政府信息公開的行政法規,《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確立了對于政府信息“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的原則,因此,政府對于不公開的信息,必須有明確的法律依據。而該條例只規定了行政機關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因此,只有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才不能公開。所謂的“供領導決策參考的,不是對事件的處理結果和結論”根本就不是不能公開的法定理由,而且,“原自來水公司的調查材料”也根本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汝城縣政府機關有什麼權力不予公開呢?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還明確規定,行政機關對于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根據相關報道,“原自來水公司的調查材料”的產生背景,正是黃由儉及汝城的一些老幹部懷疑原汝城自來水公司在改制過程中存在的一係列問題,不斷進行上訪,汝城縣政府經研室于是深入多家單位和企業,對原自來水公司改制情況進行調查而出臺的。換句話說,這份調查材料涉及黃由儉及汝城許多民眾的切身利益,是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政府信息,汝城政府機關理應主動公開,而不是抬出“供領導決策參考的,不是對事件的處理結果和結論”當做不公開的理由。
汝城有關方面“創新”信息公開范疇的“勇氣”後面,與他們掌握鑒定何謂“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權力有莫大的關係。因為該條例規定,行政機關對政府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在現行體制下,保密部門與行政部門是平級單位,對于地方政府來說,則是下屬單位,因此,地方政府完全可以通過下屬的保密部門將所謂“供領導決策參考的,不是對事件的處理結果和結論”的材料鑒定為屬于“國家秘密”,從而不進行公開損害公眾的知情權。因此,國內第一起關于信息公開的訴訟事實上在考驗法院能否真正中立、公正司法,通過司法審判來重新審查保密部門的鑒定,而不是被保密部門牽著鼻子走。
政府機關對于政府信息公開不能只是表示個姿態,而必須要拿出像壯士斷腕的勇氣來革除陳弊,切實保障公眾的知情權,讓政府透明行政、陽光行政,但願國內第一起關于信息公開的訴訟,能為我們闖出一條陽光大道。(作者: 楊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