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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重要幹部民主推薦將有黨代表參加
2008年07月17日 08:20:11  來源:新聞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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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中央近日印發《中國共產黨全國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代表大會代表任期制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情況,認真貫徹執行。

    《條例》明確提出,堅持和完善黨代表大會制度,推進黨內民主建設,提高黨的執政能力,保持黨的先進性。

    關于黨代表大會代表的
任期,《條例》規定,黨代表大會代表每屆任期與同級黨代表大會當屆屆期相同。如下一屆黨代表大會提前或者延期舉行,其代表任期相應地改變。代表在黨代表大會召開和閉會期間,享有代表資格,行使代表權利,履行代表職責,發揮代表作用。

    在黨代表的權利和職責方面,《條例》明確提出,黨代表大會代表可對同級黨的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及其成員進行監督。此外,《條例》第13條規定,黨代表大會代表根據同級黨的委員會安排,可以參加對本地區重要幹部的民主推薦和對同級黨的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民主評議,參加對同級黨的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的評議。

    而《條例》第18條則規定,黨的各級委員會對同級黨代表大會代表提出的提案和提議,應當責成有關黨組織或者有關部門、單位研究辦理並負責答復。

    黨代表大會代表權利與職責:

    (一)在同級黨代表大會召開期間參與聽取和審查黨的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報告;

    (二)在同級黨代表大會召開期間參與討論和決定有關重大問題;

    (三)在同級黨代表大會上行使表決權、選舉權,有被選舉權;

    (四)了解同級黨的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以及所在選舉單位黨組織貫徹執行黨的決議、決定的情況;

    (五)向同級黨代表大會或者同級黨的委員會就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和黨的建設的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對同級黨的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及其成員進行監督;

    (七)參加同級黨代表大會或者同級黨的委員會組織的活動;

    (八)受同級黨代表大會或者同級黨的委員會的委托,完成有關工作。(據新華社北京7月16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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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榮忠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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