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裴樹唐回憶往事,平靜中透著無奈 《蘭州晨報》記者 張永生攝
一個普通文化館幹部 一次尋常“業務輔導” 一夜之間成“強姦犯” 申訴多年後案件重審
從“強姦犯”被判服刑,到刑滿釋放,他從未間斷申訴,直至“受害女”幡然悔悟,一同為他奔波洗冤。這期間,裴樹唐從黑發的中年人變成了白發蒼蒼的老人。
7月21日,甘肅武威市文化館幹部裴樹唐強姦女演員劉慧芳(化名)一案在武威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24年前一度“塵埃落定”的強姦案再起波瀾。
審判
一審二審都判強姦
接受改造從未認罪
7月的武威,空氣中流動著股股燥熱。穿過萬通小區寬闊筆直的馬路和林立的高樓,拐進一片破舊的平房,一個寫滿“拆”字的小胡同院落裏,傳出了狗叫聲。從監獄服刑期滿後,裴樹唐就一直住在這間破舊的院子中。
老人的敘說在裊裊的煙霧中鋪開:“1986年8月5日下午3時許,我召集了部分文藝骨幹,在自己的辦公室內研究安排參加9月份全市(今涼州區)職工業余文藝調演的有關事宜。會後,時年24歲的業余歌手劉慧芳,在原武威地區秦劇團音樂老師嚴某的伴奏下練唱,時至下午5時許,嚴某提出,讓我為劉慧芳糾正演唱中存在的吐字歸音和氣息方法上的錯誤,在劉的請求下,我答應為其單獨業務輔導。”
“約7時許,輔導結束,劉慧芳告辭回家,並約定次日上午再來接受輔導,就在劉慧芳出門時,遇到前來找她回家吃飯的未婚夫曹某,曹無端懷疑我與劉有染,出言不遜,引起我的反感,我和曹某發生了爭吵。次日上午,曹又來到文化館找領導賠禮道歉承認錯誤,並再三請求,不要因他的過錯而拒絕其未婚妻劉慧芳來館繼續參加排練,我以為事情就這樣過去了。”
“時隔9天之後,我被館內領導派去參加一個政府召開的大會,在數百人面前,我被警察戴上手銬帶離會場,說我是強姦犯罪。事後我才知道,我被劉慧芳和她的未婚夫曹某告了,8月30日,我被逮捕。”裴樹唐沒有料到,他就這樣開始了長達7年的牢獄生涯。
1986年12月17日,原武威市(今涼州區)人民法院一審認定:1986年8月5日下午3時,裴樹唐以文藝輔導員的身份,召集業余文藝演員開會安排節目,單獨將女青年演員劉慧芳留在其辦公室內,以糾正唱腔為名,故意糾纏不讓劉慧芳回家。當晚7時許,乘其他人下班後,裴樹唐對劉慧芳起歹意,緊鎖房門不顧其一再反抗,強行將劉慧芳拉在床上對其進行了強姦。
被害人(劉慧芳)因遭欺辱而痛哭流涕,當即將被強姦的經過告知其未婚夫,兩人去文化館向領導揭發,並書狀向公安機關控告,被告裴樹唐歸案後拒不供認。
法院認為上列事實由證人、受害人證言證實,法院一審判決裴樹唐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
接到判決後,裴樹唐當即在判決上寫下了“舍命難服”的字樣。隨後,不服判決的裴樹唐以“遭人陷害,誣告獲罪”為由,上訴于原武威地區(今武威市)中級人民法院,法院二審的判決僅有500字左右,認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裴樹唐不服一、二審判決,向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1992年2月20日,省高級人民法院再次維持了一、二審判決,並希望裴樹唐“認罪伏法,接受改造”。
服刑期間,裴樹唐依然沒有放棄申訴,服刑期滿後,不間斷地提出申訴。但此後,裴樹唐多次的申訴均以法院的維持原判和駁回申訴為結局。
裴樹唐說:“在監獄服刑期間,我始終拒不認罪,但我能遵守紀律,曾數十次受到監獄的表揚和物質嘉獎,7年的監獄生活中,我6次拒絕監獄要給我立功和減刑的決定,我想,我本來就是無罪之人,接受立功和減刑就意味著我已經自己承認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