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及其他財務顧問機構從事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活動,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上市公司規范運作,維護證券市場秩序,根據《證券法》和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擔任上市公
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的機構(以下簡稱財務顧問),是指為上市公司並購重組活動提供交易估值、方案設計、出具專業意見等專業服務,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核準具有從事財務顧問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或其他符合條件的財務顧問機構。
前述並購重組活動包括上市公司的收購、重大資產重組、合並、分立、股份回購、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等對上市公司股權結構、資產和負債、收入和利潤等具有重大影響的活動。
第三條
中國證監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財務顧問實行資格許可管理,對財務顧問及其負責並購重組項目的簽字人員(以下簡稱財務顧問主辦人)的執業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未經中國證監會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本辦法規定的財務顧問業務。
中國證券業協會依法對財務顧問及其財務顧問主辦人進行自律管理。
第四條
財務顧問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行業規范,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對上市公司並購重組活動進行盡職調查,對委托人的申報文件進行核查,出具專業意見,並保證其所出具的意見真實、準確、完整。
第五條
財務顧問的委托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配合財務顧問履行職責,並向財務顧問提供有關文件及其他必要的信息,不得拒絕、隱匿、謊報。
財務顧問履行職責,不能減輕或者免除委托人、其他專業機構及其簽字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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