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共中央紀委下發《關于嚴格禁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若幹規定》,並發出最後通牒。
中紀委首次明確地將通過八種渠道進行權錢交易的行為列入嚴查之列,進一步細化了黨紀條例的相關規定,實現了“精確瞄準”。
中國人民大學行政管理學係主任毛壽龍說,中國的腐敗官員們實際上已經能夠“嫻熟地尋找到法律規定的模糊地帶”。在這種情況下,“還是那種開宗明義、大而化之的反腐已經解決不了問題。”《規定》首次明確地將那些可能被打“擦邊球”的地方一一列舉出來:收受請托人提供的幹股;由請托人出資,“合作”開辦公司或者進行其他“合作”投資;以委托請托人投資證券、期貨或者其他委托理財的名義,未實際出資而獲取“收益”,或者雖然實際出資,但獲取“收益”明顯高于出資應得收益等;通過賭博方式收受請托人財物;要求或者接受請托人以給特定關係人安排工作為名,使特定關係人不實際工作卻獲取所謂薪酬;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後,約定在其離職後收受請托人財物,並在離職後收受。
在制度反腐的徵途上,中國又向前邁進了一步。(何忠洲 《新聞周刊》2007年第21期)

犯錯誤的黨員快一點“主動說清”
《規定》:黨員幹部權力的界尺
貫徹《規定》 嚴懲權錢交易腐敗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