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法治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基本特徵之一,也是實現社會和諧的重要保障。依法治國與社會和諧是相互促進的。一方面,只有依法治國方略得到全面貫徹落實,才能充分發揚社會主義民主,妥善協調社會各方面利益關係,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和其他社會矛盾,從而保持良好社會秩序,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另一方面,只有不斷促進社會和諧,才能為法律的制定和實施提供良好的社會環境和人文氛圍,保障依法治國目標的實現。因此,應把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與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有機統一起來。
堅持科學立法,實現“良法之治”。依法治國,實質上是依“良法”治國。而“良法”是一個歷史范疇,必須與一個國家的具體歷史階段相結合,與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的發展程度相適應。在我國現階段,必須堅持科學立法。具體地說,就是制定的法律法規要體現和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並能夠促進經濟、政治、文化、社會建設協調發展。為此,在立法工作中應堅持民主立法、公開立法原則,不斷完善法律法規的形成機制。只有這樣,所立之法才能真正體現廣大人民群眾的意志,得到廣大人民群眾的普遍讚同和廣泛支持,進而形成人人守法的良好局面。
堅持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行政機關是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構,必須全面執行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法律和作出的決議,也就是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意味著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力、管理公共事務,必須由憲法和法律授權並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否則就有可能出現行政機關濫用權力、侵犯公民合法權益的現象,給法治建設和社會和諧帶來負面影響。2004年3月國務院發布《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明確提出10年建設法治政府的目標。實現這一目標,必須積極推進依法行政。行政機關要做到既合法行政,又合理行政;既程序正當,又高效便民;既誠實守信,又文明行政。
堅持公正司法,做到一心為民。公正司法既是依法治國的關鍵,也是社會正義的保障。一是確保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既是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又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司法機關在司法過程中,除了服從法律,不受任何其他外部因素的影響。二是切實解決“執行難”問題。為法院執行機構提供強有力的物質支持,配備足夠人員和良好設備,切實提高其執行能力;適當提高法院執行人員的待遇,採取有效措施保障其人身安全;由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的執行活動實行法律監督,防止執行活動中腐敗問題的發生。
堅持反腐倡廉,維護公平正義。國家公職人員的廉潔自律、奉公守法、恪盡職守,既是依法治國的本質要求,也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條件。為防止權力濫用和腐敗現象發生,保證把人民賦予的權力真正用來為人民謀利益,必須堅持反腐倡廉,既堅定不移地與腐敗現象作鬥爭,依法查處各類腐敗案件;又大張旗鼓地倡導廉潔,表彰廉潔奉公的公務人員,做到賞罰分明,努力建設廉潔高效的公務員隊伍。同時,加強社會監督,切實保障廣大群眾對領導幹部和國家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的檢舉權、控告權、申訴權;深入開展政務公開、廠務公開和村務公開,保障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和參與權,為人民群眾開展監督活動創造必要的條件和環境。
堅持普法工作,增強全民法律意識。廣大幹部群眾法律水平的高低、法律意識的強弱,直接影響依法治國進程,也直接影響和諧社會的構建。廣大幹部只有加強法律知識學習,努力掌握和提高運用法律手段管理國家事務、經濟文化事業和社會事務的本領,才能以實際行動帶領人民群眾學法用法;廣大群眾只有積極學習法律知識,樹立法治觀念,提高法律意識,形成學法用法的良好風氣,才能保障憲法和法律得到普遍遵守,為推進依法治國奠定堅實基礎。加強全民普法工作,應從實際出發,針對不同對象來進行。其中,對黨政幹部,應強化公仆意識和廉潔自律要求,提高依法辦事的能力;對政法幹警,應強化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對廣大群眾,應重點普及生產生活中的法律知識,提高他們尊法用法的自覺性;對廣大青少年,應加強社會主義榮辱觀和社會公德教育,使他們養成遵紀守法的良好習慣。(譚世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