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亞傑/濮陽市華龍區檢察院
在許多關于社會問題的文章中,我們都可以發現這樣的呼吁:“建議立法部門盡快通過××法,從根本上解決這一問題”,或者“設立××罪已迫在眉睫了”等等,大有在某些社會問題上再不出臺法律,情況就會惡化、局面就會失控之勢。
在筆者看來,這些觀點潛含的渴求法
治秩序的願望是好的,但是動輒就呼吁立法卻走入了“立法幼稚病”誤區。
不久前,設立“見死不救罪”的呼聲甚囂塵上,就在幾天前,又有學者拋出了設立“性賄賂罪”的觀點,一時間在網上引起了極大的反響。筆者想就這兩個問題談談法律與社會、法律與道德的關係。
就“見死不救”問題而言,無論哪個時代、那個國家都會存在。“見死不救”應不應該受譴責呢?當然應該,但只能是對不負有特定義務的人進行道德上的譴責,而不應把這一道德問題納入刑法規制的范圍。
首先,對于職業上有要求和行為上義務的人,法律就其“見死不救”行為已有規定,不作為犯罪可以構成瀆職罪、過失殺人罪等罪名;其次,對于一般人而言,設立“見死不救罪”便加大了其社會義務和責任,一旦遇見危險,每一個人會面臨冒著生命危險拯救別人還是保護自己而被繩之以法這樣兩個選擇,在這樣的條文下,法律的導向性便成了迫使每一個人不顧自己安危救護別人。用其他人的生命安全為代價去換取身處險境之人的安全,而且最終後果可能使更多人陷于危險之中,這樣的法律條文顯然違反了法律的正義價值。而且,一個危險事件很可能有成百上千人看見,設立這樣的罪名會使大量不特定的人違反刑法,那麼我們又如何把這麼多人都繩之以法呢?顯然,按照這個思路我們必然陷入法不責眾的尷尬境地。
就“性賄賂”問題而言,賄賂犯罪法律已有規定,性賄賂只是其中一種,完全沒有必要單獨設立一罪。對于性犯罪,我國刑法貫徹的是身體自由原則,違反婦女意志、侵犯婦女性自由是構成這類犯罪的要件。對于性交易問題,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完全可以處理,再單獨設立“性賄賂罪”無異于畫蛇添足。並且,在“性賄賂”問題上,雙方不存在誰違反誰意志的問題,這樣的問題顯然屬于道德規范的領域,對于官員,我們也完全可以依照黨紀對道德敗壞和權力的不當使用者進行處理,強要將這一問題設立罪名顯然犯了似是而非的錯誤。
在這兩個問題上,一些人模糊了法律與道德的界限,將應該道德規范的范圍納入了法律的范疇。道德規范並非不能轉化為法律,但這個轉化是要符合社會發展需要的。很顯然,在這兩個問題上,法律過多的涉入是不合時宜的。
另外,我們說法律是社會的最後一道屏障,在沒有窮盡其他辦法的情況下,讓法律過早地幹涉社會事務,很可能是一場災難,就如“見死不救”罪會造成成百上千人同時犯罪一樣,不合適的立法會幹擾社會的正常運行。因而,那些動輒就呼吁立法、認為法律可以解決一切的人應該冷靜一下了。
法律不是萬金油,更不是可以包治所有社會疑難雜症的靈丹妙藥。盲目地迷信法律手段,不僅無助于問題的解決,而且會削弱法律的威力,損害法治的功效,起到適得其反的作用。

法律實施不盡如人意的深層原因
讓生效裁判不再淪為“法律白條”
物權法精神倚賴守法政府
用法治文化代替人治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