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正,理念先行
孫來冰/河南省政法管理幹部學院;劉懷忠/河南省濮陽縣人民法院
十七大報告指出:“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優化司法職權配置,規范司法行為,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司
法機關是實現社會正義的最後屏障,要獨立、公正、高效、透明地解決市場主體之間的矛盾糾紛,保證市場運行的正常有序和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就必然要求司法理念與之相適應。
司法作為解決社會衝突或裁判爭議的手段,邏輯地、內在地要求把公正作為其最高價值。培根早就指出:“一次不公的(司法)判斷比多次不平的舉動為禍尤烈。因為這些不平的舉動不過弄臟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斷則把水源敗壞了。”而司法理念與司法公正有著緊密的聯係,缺乏現代的司法理念易導致司法不公,甚至有學者認為:“思維模式比制度模式更重要”。
所謂司法理念,簡單地說,就是人們對司法的本質及其發展規律的理性認知和整體把握,是一種關于“司法”或“司法權”的理智的思想、認識和態度。但是,要培養現代的司法公正理念是一套係統的工程,需要多方位和多視角地對固有不良傳統意識進行改造,而且這需要一個長期的過程,絕不可能一蹴而就。要真正實現司法公正,必須理念先行:
一、優化司法理念,重塑程序意識
注重程序已成為現代法治的顯著特徵。公正的審判程序有助于訴訟各方從心理上真誠接受和承認法院所作裁判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即使裁判結果對其不利。在美國憲法中,“遵循正當法律程序”是行使公共權力者必須履行的義務,也是公民應當享有的、不可剝奪的憲法權利。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中規定:“……不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剝奪生命、自由或財產”。這個正當程序條款正集中體現程序公正的司法理念。
程序正義作為司法正義的一個有機的組成部分,具有自身獨立的意義和價值。一方面,公正的程序與裁判結果之間的緊密關係,有助于社會成員建立恰當的行為預期,從而起到抑制和預防社會衝突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公正的程序還有助于社會公眾對法官、法院、審判程序乃至國家法律制度的權威性產生普遍的信服和尊重,並有助于社會形成一種尊重法律程序、法律制度的良好法治秩序。所以,程序公正所產生的保障、指導、示范和影響作用,遠遠超出個案得到公正判決的意義。
由于程序對于具有如此重要的價值,如何完善有關程序的法律規定,充分實現程序的重要價值和功能,也就成為當前正在進行的審判方式改革的重要內容之一。因此,適應我國目前的審判方式改革,在廣大法官中切實樹立重視程序價值的司法理念,在目前具有極其重要的現實意義。
二、糾正司法活動神秘化的思維定式,強化公開透明意識
司法公開是與司法活動神秘化相對立的。司法活動神秘化是封建專制制度下司法的一種典型特徵。由于司法是秘密進行的,人們無法了解和監督,容易導致暗箱操作、徇私舞弊、貪贓枉法等腐敗現象發生,使人們對司法喪失信任。我國憲法第125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除法律規定的特別情況外,一律公開進行。”我國的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訴訟法都把公開審判作為一條基本的訴訟原則,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要克服司法活動中的神秘化。實行司法活動公開,便于群眾參與,有利于社會監督,可以促進司法公正。
透明、公開是公正的外在要求,暗箱操作易生偏頗、腐敗,公開則有利于接受監督,公開的范圍越廣、力度越大,司法活動所受到監督的范圍就越廣,受到監督的力度就越大,也就越能有力地推動公正司法的進程。
當前,各地法院的公開意識都有所加強,如繼續深化以“權利告知”為主要內容的審務公開、實現法院審理案件過程的公開、人民法院判決書的公開等,這些都十分值得期許。
三、加強法院中立、消極地位理念的培養
司法活動的本質特徵就是居中裁判,它要求裁判者不偏袒任何一方當事人,站在中立的立場上,傾聽當事人的陳述,做出裁判,從而定分止爭。中立性的基本要義是:1、裁判者與案件無利害關係;2、任何人不能作為有關自己案件的法官;3、衝突的解決者不應當有對當事人一方的好惡偏見。司法者既不能是原告,也不能是被告,或者事實上屬于原告或被告,否則他就可能扮演當事人和裁判者的雙重角色。任何人,無論其職位多高,或者其個人動機多麼正當,都不能是他自己案件的法官,否則公平與公正在裁判過程中是無法得到保障的。中立應當成為法律程序形式公正的當然內容和基本要求,裁判者不能有所偏倚,“利益無涉”應當成為司法裁判的普遍限制。
現代法治精神,要求法官應保持消極的心態,一方面不能主動收集、尋找案源,主動調取證據,法官只須負責庭審、聽證、認證和質證,做出公正裁判;另一方面對當事人之間以及控辯雙方就案件實體問題所達成的處理意見,只要不違背國家利益及公序良俗,一般應予以認可,而不應主動幹預。所以,司法權從本質上說,任何主動啟動司法權力的觀念與做法、輕視或否定程序的意識與做法都是與司法權的被動性相悖的,也最終不利于司法的中立與獨立。因此,任何“提前介入”、“挖掘案源”、“不結不立”,甚至以案件數、收費額作為考核與評判司法裁判者業績的做法都是與司法的被動性權力屬性相違背的。它不但超越了司法的界限,掠奪了其它行業的資源,更為嚴重的是,它可能從根本上摧毀人們對司法的企盼與信仰,並導致司法腐敗。司法是社會最後公正和最後一道防線,一旦在司法領域腐敗橫行,後果將不堪設想,
四、提高法官自律意識,努力進行理性積淀
如果說司法是實現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那麼,法官則是這道防線的守門神。法官行使審判權的過程就是宣示社會正義的過程。如果司法與腐敗結緣,民眾對法律的權威性將會產生不信任甚至蔑視,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成果也會遭到摧殘。當下中國正處于社會轉型期,這就更加要求法官時刻警惕,努力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嚴格自律、做到“慎獨”,只有這樣才能為司法公正打好基礎。
法官的理念對案件的審理過程和結果有著直接的影響,由于這種理念存在個體的差異性,從而導致法律的不確定性和結果的不確定性,使同一行為得出不同的、甚至是迥異的法律評價。美國現實主義法學家弗蘭克把案件的審理所適用的法律說成是由法官的個性決定的,他把每個法官獨特的特點、性情、偏見、習慣等稱之為法官的個性,他說:“如果法官的個性是司法中的中樞因素,那麼法律就可能要看審理某一具體案件的法官的個性而定。”他把法官的個性淩駕于法律至上,難免有些誇大,但法官的個性與其審理的案件所依據的法律和結果之間是有一定聯係的,這就更要求法官在平時要進行理性思維的培養,以防止因為主觀意念的摻雜而影響司法的公正。
五、全面理解司法公正,努力樹立效率觀念
法諺有雲:“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就是說,司法正義必須是以某種能夠為社會大眾能接受的程度迅速實現的,事實上司法效率理念的含義要比這廣泛得多。從司法效率理念的角度來看,不但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所有在人力、物力、財力、時間花費過巨的司法程序和司法行為都是不值得提倡的,甚至是與正義相悖的。司法活動也是一種權利確定、秩序恢復的過程,這一司法過程自然是需要消耗的,是要付出成本的。但如果只片面強調公正價值,而忽略司法效率的話,進入司法程序的各種社會資源很可能長期處于不確定狀態,不但整個社會的發展會受到阻礙,而且當事人的權益也無法得到有效的保障,這其實也可以認為是一種不公正。從社會成本的角度而言,權利糾紛的久拖不決使權利長期處于不確定狀態,或者對權利長期缺乏保護,是相當不經濟的,它阻礙交易的發生,甚至在某些情況下,比一次錯誤的司法處理對社會更為有害。在對公正和效率的評價和選擇上,我們應妥善處理這對矛盾,堅持以公正為基礎,效率為關鍵,通過對司法資源的合理配置,降低訴訟成本,提高訴訟效率,確保司法公正的實現。總之,我們應當全面理解司法公正,真正認識到有效率的公正才是真正的公正。
我國審判方式乃至整個司法制度改革取得成功的一個重要前提,是司法主體的觀念的現代化,世界上其他一些發展中國家在法律移植運動中的挫折已深深證明了這一點。因此,逐步造就法官的現代司法理念不僅僅是審判實踐的要求,也是我國司法制度改革甚至是我國法治建設的必然要求。

民告官能“見官”漸成常態
切莫為了改革而改革
法律與幸福
逼人去殺人的法律決非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