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國人口結構的老化不僅帶來了如何協調老齡化與可持續發展的社會問題,而且也帶來了值得我們關注的法律問題。為維護老年人在民事活動中的合法權益,需要對這一群體設立老年監護制度。而構建老年監護制度,應當遵循“尊重自我決定權”、“活用尚余能力”、“維持生活正常化”等理念。
老年監護制度應
當允許被監護人的意識自治。事實上,即使是老年人這樣由于年齡、體能的原因而需要關愛和照顧的人,當其仍具有一定意識能力和表達能力時,他們對自身的利益也是能夠切身感受到的。因此,我國在設立老年監護制度時,應當對有意識能力和處理自己事務能力的老年人,設立輔助人;對有部分意識能力而不具備完全處理自己事務能力的老年人,設立保佐人;對意識能力欠缺而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的老年人,設立監護人,同時老年人仍有權從事日常生活基本需要方面的行為。這三種保護方式作為老年監護制度的主要內容,其保護程度依次增強,並不是由他人全面接管財產進行強制管理,而是強調對老年人自我決定權的充分保護。而且,老年人可以在具有意識能力時依自己的意願預先選定其所信賴的人,在其意識能力喪失後,成為意定監護人,這也體現了對老年人自我決定權的尊重。
在老年監護制度中樹立“活用其尚余能力”的理念,實現老年人個人的終生發展。這一理念的樹立,使老年人在仍有一定的意思能力和特殊方面的技能時,可以最大限度地發揮主觀能動性、充分活用其尚余能力,積極參與到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的發展建設中來;使他們的創造個性和能力得到充分尊重,在受到保護的同時也能發揮余熱。實現老年人的終生發展,是指從時間上來說,處于老年階段的老年人的實踐活動、社會關係、人的需求、各種能力、潛能素質仍要繼續發展。“活用其尚余能力”的理念是針對老年人的自身特點,滿足其基本需求,使他們在獲得充分照顧的同時也能實現個人的發展,給社會、他人創造一定的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利用老年人力資源為社會創造更多的財富,可以緩解家庭、社會的壓力,提高社會生產力。對老年人能力的充分、有效利用,也有利于推動社會的和諧發展。
在老年監護制度中確立“維持生活正常化”的理念,有利于使老年人得到公正的對待、充分的生存保障。當未受到外界因素和疾病的影響時,每個人隨著年齡的增長都會經歷從嬰幼兒到老年等各個階段,這是人類自然發展的客觀規律。進入老年階段後人的身體機能會發生衰退,但不應當將老年人看作是特別的群體與社會隔絕,而應將其融入社會,整個社會環境應全方位地接納他們。設立老年人監護制度,維持他們生活的正常化,保證他們得到平等、公正的對待,使他們能夠從事相應的民事活動並滿足其生存的基本需求,也是實現和諧社會公平正義的應有之義。
同時,我們應當注意到,從建立平等的代際交換角度分析,老年人作為父母及社會成員,在對子女盡到了撫養、監護義務,完成了繁衍、撫育後代的使命後,他們也同樣享有生存和享受的權利,應當受到子女、社會的關愛與照顧。設立老年監護制度,使他們的生活達到正常人的生活水平,這也是保障老年人生存權的需要。(葉欣/武漢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