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陳錫文最近在接受採訪時說,有些地方認為,中央老是講穩定,弄得我們沒法推進土地的規模經營。實際上,這是一種誤解。因為法律一方面賦予農民30年承包土地的權利,另一方面規定了農民在這30年內有依法自願有償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利。問題是要將決定流轉的權利切實交給農民,而不
是鄉村幹部或者別人。
一些人認為,小規模的家庭經營不可能有效率。這種看法很值得商榷。全世界已經實現農業現代化的國家,沒有一個國家的農業不是家庭經濟,無非規模大小而已。中國人多地少,土地問題關係到億萬農民的生計,決不能單純為了追求規模經營、提高土地利用的經濟效率,就強迫大多數農民離開土地而合並土地的使用權。這樣做,實際上就是中國歷史上不斷發生過的土地兼並。與其說規模經營是靠“動地”來實現的,不如說是應當靠“動人”才能實現。
至于土地私有化,在當今中國並無必要,而且這不是由政府或者黨的部門制定政策的問題,這是我國憲法所規定的,中國的土地制度不存在私有制的問題。(《中國黨政幹部論壇》第4期載)
集體離婚,農村土地的新問題
和諧城市化不能走“圈地運動”老路
深化土地制度改革不可久拖不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