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研究復雜社會網絡的結構、特點和功能已成為復雜網絡理論研究的前沿領域。本文認為,制度是一個復雜的社會網絡係統,作為復雜社會網絡的制度係統的演化,其本質是一個在復雜社會網絡中不斷涌現出多種多樣的新制度的過程。
制度係統的網絡結構及其特徵
制度作為社會係統的子係統,是一個由一層層復雜的關係網絡所構成的復雜社會網絡係統,即開放復雜的制度網絡係統,其演化具有小世界和無標度復雜網絡的特徵。如果用圖論的語言來表述,所謂復雜制度網絡是指具有復雜拓撲結構和動力學行為的,由大量的制度節點通過相互之間的作用關係連接而成的網絡圖。
制度係統的網絡化結構,既是制度產生(涌現)的必要機制,又是制度作用的對象。從本源上說,“網絡”正是制度產生的方式,還是影響制度績效的方式。此外,制度係統的最大特點是在其演化過程中人與人之間的相互作用及其所表現出來的復雜關係。作為反映主體之間聯係的一種存在方式,復雜網絡給我們在關于制度主體之間相互作用的方式、途徑方面提供了量化研究的方法。
制度網絡在結構上具有這樣一些特徵:(1)制度網絡由若幹有限的相互依賴、相互作用的制度節點構成,並通過節點之間的相互協調和互動關係來凸顯制度係統的整體性結構特徵;(2)構成制度網絡的各個節點是活性節點,即具有自組織、自適應和自我調節功能,而不完全依靠其外部環境的調節作用;(3)制度網絡是動態的、耗散的、自適應的和有序的,通過不斷與環境共享知識、交換信息和能量來維持和發展;(4)制度網絡中的一些活性節點或由活性節點組成的局部網絡(或稱為子網絡、社團)在網絡整體結構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有的處于重要的位置,對制度網絡的一種或多種功能起著關鍵作用。如果忽視或者破壞了它們,就會給網絡帶來局部或整體的創傷,甚至使其毀于一旦。
制度網絡是一個復雜網絡,具有小世界網絡和無標度網絡的特徵,以及高集聚程度、擇優連接、結構洞等特徵。
我國改革開放制度演化分析的復雜網絡理論視角
在改革開放前,我國實行的是高度統一的計劃經濟模式,全國各地區、各行業採取的是同一個行為模式,作為整體的制度係統主體之間的連接可以說是超強連接,同時也都與中央這個超強聚集度的制度主體相連,整個國家的制度網絡沒有任何制度創新的空間和可能。
1978年實行改革開放,中國開始了深刻的社會變革。我國從那時起到現在實現了三次大的制度變遷:
一是在農村率先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改革。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之所以能夠在當時得以進行,根本原因在于當時中央實行改革開放的國策,允許地方進行改革的嘗試,這一國策使得當時的制度係統從結構上出現了一些“結構洞”,制度主體(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中央各部委等)之間的連接不再是超強聯係,中央政府作為一個制度演化主體的聚集度有所降低,整個國家的制度網絡開始出現制度創新的空間和機會。不過,中央政府作為一個制度主體的核心地位在上述制度係統創新中並沒有降低,而且事實證明,正是中央政府在制度演化中這種強有力地位,才為在全國推廣聯產承包這一制度發揮了其他制度主體所無法替代的作用。
二是在農村制度創新成功進行的同時,展開城市社會與經濟發展制度創新的嘗試,設立進行制度創新試驗的經濟特區。1980年5月,中央決定在深圳、珠海、汕頭、廈門市和海南五個地方設立經濟特區,試行市場經濟體制,在一刀切式的城市經濟和社會制度結構安排中,人為地劃出幾個“結構洞”,故意降低這些特區作為制度主體與其他地區尤其是中央的連接強度,並把特區變成一個真正的制度主體。如果說農村制度創新是由農民自發產生的一種自組織行為,那麼這次改革則是由政府主導進行的一次制度創新試驗。
三是國有企業改革的制度創新。國企改革是國家為了調整經濟結構,保證國民經濟的持續、穩定、健康發展而做出的重大制度變遷舉措,從制度演化的方式上來看,它是由國家主導並實施的,可以說是對國有企業實行的從上到下、從內到外的整體性制度創新,政府一直主導著企業制度演化的路徑、方式,演化策略的選擇也都是由政府一手安排。這項改革目前仍處于攻堅階段。
目前,在深化改革這一制度安排方式上,我國更多地採取的是由國家主導的“自上而下”的方式。但就改革的實際情況來看,對于如何在更大范圍內推動體制改革、如何在壟斷行業的體制改革、政府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等方面邁出實質性步伐,地方政府存在很大的“自下而上”的改革熱情。我們應該鼓勵更多的區域(城市)在這些方面進行探索,這樣既可以有效地探索改革的方式和路徑,又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改革的成本。(范如國/華中科技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