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文來
“小升初”亂象已經成為社會一個痼疾,其現實危害已經影響到社會的和諧發展,並對“小升初”和即將進入“小升初”的孩子產生深遠影響。筆者對“小升初”有深切的感觸,曾在新華網撰
文,就“小升初”亂象弊端、受害者和受益者進行了分析,那麼,誰該為“小升初”的亂象負責呢?
有人說家長應該為“小升初”亂象負責?筆者對此不也茍同。誰不想將孩子送入優質學校,誰想讓孩子輸在“起跑線”上?在這種亂象中,家長飽嘗物質、精神雙重壓力,他們也是受害者。
“小升初”屬于義務教育階段,對其管理是政府的責任和義務,出現的各種亂象理所當然由政府負責,具體包括:
(1)相關立法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下簡稱《義務教育法》)于2006年6月29日通過,並于2006年9月1日施行。從總體上來看,該法對于堅持教育優先發展,實施素質教育、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人才、提高中華民族整體素質,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有利于整體推進義務教育順利實施。但是,從“小升初”的角度來看,該法部分內容脫離現實。《義務教育法》第十二條規定:“適齡兒童、少年免試入學。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在戶籍所在地學校就近入學。”該法實施以後,各地“小升初”考試由“光明正大”走進了“地下”,各種不同形式的變相考試或者各種證書便成為優質學校選擇學生的主要方式,有辦法的家長通過各種渠道(包括腐敗方式)將孩子送入名校,沒有辦法的家長和孩子,只能“望名校興嘆”,造成了新的教育不公。
客觀上講,“免試入學”具有積極的意義,能減輕孩子的學習負擔。但我們必須注意到,實現“免試入學”需要一定的客觀條件,即教育資源的均衡。事實上,我國的教育資源十分不平衡,城市教育資源優于農村,即便同在一個地方,不同學校的教育資源也有很大差距,這是我國長期以來實行重點投入的結果。那些優質中學經過多年的重點投入,無論是硬件設備、教師、對外交往和管理水平都遠遠高出普通中學,這是一種客觀現實,並且這種現實在短時間內是難以消除的。在均衡教育資源之前,想杜絕“擇校”是十分困難的。既然“擇校”不可避免,同時取消了相對公平的考試制度,優質學校選擇生源只能各自制定標準,出現“小升初”亂象也就在所難免了。因而,脫離現實的“免試入學”是“小升初”亂象的一個淵源。
(2)教育主管部門
“小升初”是教育主管部門的主管工作之一。“小升初”之亂,教育主管部門也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自從“小升初”考試取消以後,小學生如何升入中學便成為家長關心的重大問題,教育主管部門也十分重視,每年都出臺“小升初”政策。但政策出臺時間一般較遲,如北京一般在四月中下旬左右,距離小學畢業時間太近,家長沒有充分的準備時間;從政策調整力度來看,“小升初政策”都是“短平快”,缺乏相對穩定性,讓學生和家長難以適應,如北京市近年推行的“推薦入學”政策,讓好多家長措手不及,將學生分成三六九等的政策引發大多數家長的強烈不滿,甚至質疑其違反義務教育法。
從現實情況來看,“小升初”是一塊很大的“蛋糕”,爭奪分享這塊“蛋糕”的“戰鬥”異常激烈,社會培訓機構、優質中學、民辦中學都試圖取得“蛋糕”的最大份額。在這場爭奪戰中,教育主管部門也成為利益鏈的重要一環參與進來,成為“小升初”亂象的受益者之一。教育主管部門通過“自願”、“捐資助學”的方式收取的費用將擇校合理化和利益最大化,實現了教育主管部門和優質中學的“雙贏”,引發了社會的非議。
家長們對教育改革充滿了期盼,迫切希望教育主管部門徹底解決“小升初”亂象,教育主管部門也對這些呼吁有所回應,頻繁推出改革方案。由于對一些方案缺乏全面評估,導致方案的執行缺乏現實的支撐,引發孩子和家長的不滿。筆者希望教育主管部門在制定“小升初”政策的時候,應將家長、孩子意見作為重要的決策依據,減少改革方案的負面影響和反彈。
(3)教育督導機構
我國實行教育督導制度,《義務教育法》第八條規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對義務教育工作執行法律法規情況、教育教學質量以及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狀況等進行督導,督導報告向社會公布。” 教育督導是指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為保證國家有關教育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和教育目的的實現,對所轄地區的教育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指導、評估的制度。教育督導是人民政府的行政監督行為,監督的對象是下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職能部門以及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
應該說教育督導機構在基礎教育熱點、難點問題的專項督導檢查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對于推進素質教育也發揮了保障作用。但不能否認的是,教育督導在“小升初”亂象方面不盡如人意,甚至存在盲區。如《義務教育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對于分設重點班和非重點班的學校,“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現實情況是,各中學打著各種幌子,巧立名目,普遍設立實際意義的重點班和非重點班(如某學校的“龍班”和“虎班”),並在教育資源配置上對重點班進行傾斜。《義務教育法》規定“免試入學”,但優質學校通過各種不同的方式測試學生,看各種證書,導致孩子壓力大增。對于這些違法行為,督導部門沒有充分發揮出督導作用,理應對“小升初”亂象負一定的責任。
值得指出的是,盡管目前我國已經初步建立起了教育督導制度,但該制度的運行還存在諸多問題,特別是政府的教育督導機構依附性制約了其功能的發揮,為其超然性和公平性埋下了隱患。如北京市教育委員會代管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結果是教委自我督導,其督導成效和公正性不能不令人懷疑。
孩子是祖國的未來,孩子的事情沒有小事情,我們必須認真徹底解決“小升初”在存在的亂象。這些亂象從一個側面反映出我國教育管理中存在的問題,說明我們距離素質教育的要求還有一定的差距,教育執政能力有待于進一步提高。在基礎教育中實現“以孩子為本”,結束“小升初”亂象考驗著政府的決策和管理能力,政府應負起自己應擔的責任。

誰是“小升初”亂象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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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是“小升初”亂象受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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