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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房貸”難題亟待個人破產制度
2008年07月03日 08:02:46  來源:解放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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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見習記者 柳森

    ●嘉 賓:王欣新(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破產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導師)    

  新聞背景:突如其來的汶川大地震導致大量房屋在瞬息之間成為廢墟。損毀的房屋
的貸款還要不要還、怎麼還?還不了怎麼辦?唯一的財產塌了又欠著債,生活如何繼續?……這些過去看起來很難碰到的法律問題,如今卻成為懸在眾多受災群眾心頭的痛。日前,央行、銀監會下發通知,要求各金融機構對因地震無法按時償還的債務不催收催繳、不罰息、不作不良記錄。緊接著,銀監會又宣布將有關債務認定為呆賬,及時核銷。    

    主持人:銀監會的通知一下子讓人們松了口氣。不少人就此認為,“災區貸款可以一筆勾銷”、“不必還了”。

    王欣新:銀監會的通知對于那些真正失去了貸款償還能力的受災民眾來說,可謂解了他們的燃眉之急。但目前出臺的措施只能說是一種緊急情況下臨時性的內部解決措施,對緩和社會矛盾、穩定社會經濟秩序起到一些作用,卻不是解決問題的根本辦法。

    在這次地震中,絕大部分倒塌房屋都屬于已經過戶入住的情形。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地震雖然損毀了作為按揭抵押物的房屋,但按揭人與銀行之間的借貸關係卻不能因為抵押物的滅失而消滅。銀行將相關貸款作為呆、壞賬核銷,僅僅是債權人單方面的核銷行為。理論上,債務人並不能因此免除債務,而銀行仍然有隨時追索債務的權利。

    主持人:因為地震讓誠實的債務人長久地背上沉重的債務,于情于理都很難讓人接受。因此,近來關于建立個人破產制度的呼吁再次響起。

    王欣新:的確,只要有了個人破產法,就能合法又合理地徹底解決目前的問題。為什麼這樣說呢?在商品經濟發達的國家、地區,其立法通常都認為,對于那些不幸卻誠實的債務人,應當在其還不起債時,給予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和重新投入社會經濟生活的機會。有了個人破產制度,就可以通過法定程序宣布其破產,並在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下,對其破產還債後未能清償的余債予以免除。通過這一制度設計,不僅能對歷史債務作一徹底了結,而且,對于債務人,能在擁有最基本的生活保障的同時獲得重生的機會;對于債權人(包括金融機構),其債權也能通過相關程序獲得公平的保護。當債權人遇到喪失清償能力的債務人,包括那些故意欺詐賴賬者時,就可以通過申請其破產的方法,對其全部財產進行清理和清算,盡可能地使損失降到最低。當遇到存在一個以上債權人的情況時,在多數債權人之間還能夠通過一個法定的集體執行程序獲得公平、公正的清償,避免無序競爭。

    當然,這種“了結”並不像一些人想象中那麼簡單。首先,並非所有債務人都能夠進入破產清償程序。債務人誠實、沒有違法欺詐行為是獲得免責資格的第一道關卡。凡是在破產程序啟動前、執行中有違法行為的債務人,尤其是有過欺詐、隱匿、轉移財產等行為的,一律不能免除其債務責任。其次,並非所有的債務都能免除。債務的免除不應變相產生新的道德風險或者其他不利于社會公益的負效應,如債務人拖欠的稅收、行政處罰款等因違法行為導致的處罰、大學求學期間的貸款、故意侵權導致的賠償等都不能免除。再則,法院通常都會根據債務人在申請破產程序中已清償債務的比例規定一個免責期。如果破產人能夠在此期間履行相關的責任與義務,就能在免責期限後重獲新生。在獲得免責之前,不僅債務人的所有收入在扣除法律規定的維持本人及家庭基本生活的部分之外,全部都要繼續用于對債權人還債,所有的高消費都明令禁止。

    主持人:那麼,目前,我們是否已經具備推進個人破產制度立法的條件了呢?

    王欣新:事實上,當年我們在起草現行的《企業破產法》時,就曾考慮過是否要把市場經濟中的所有主體(包括所有的企業、商自然人和消費者)都作為該法的適用對象。但後來,一方面考慮到當時的“商自然人”(從事營利性活動的自然人)主要是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在內的2370萬家個體工商戶,在我國整個經濟“大盤子”中所佔比例有限;另一方面,當時我國的個人財產登記制度和社會信用制度都尚未較為完善地建立起來。在此情形下,不僅無法有效跟蹤錢財交易,而且無法全面地對個人信用狀況作出認定。匆忙建立個人破產制度,反而容易誘發大量欺詐行為,導致相關金融機構面臨巨大風險。于是未將商自然人納入立法適用范圍。

    但汶川地震後,情況不同了。當越來越多的家庭擁有了私人財產,越來越多的人通過信貸消費大件物品,因災面臨財務危機的受災民眾就會越來越多。地震之前,大多數人都會覺得破產只是一小部分人的事,現在則意識到,其實每個人都無法完全避免遭遇此類情況。

    主持人:那麼如何解決那些既有難題呢?如個人徵信體係還不完善;在消費方式上,利用信用卡的依然較少,更多地傾向于使用現金;如果商業銀行不加快商業化或市場化,那麼個人破產制度的實施對商業銀行來說將會產生毀滅性的危險。

    王欣新:任何一個立法,都是由社會民意以及對經濟、社會活動的調整需要而產生的。當某種社會需要強烈到一定程度,就必須在立法上作出制度安排。否則,社會經濟活動的秩序就會出現混亂或者面臨眾多潛在風險的威脅。既然汶川地震中受災房屋貸款問題已如此凸顯,我們就應當努力去推進對個人破產制度的研討和制定。如果我們光是喊少這個制度、缺那個措施,就很難有什麼實質性的進展。包括個人徵信係統、財產登記制度、金融機構破產制度、市場化的專業破產從業隊伍建設等等在內的一係列配套措施的出臺,也就不可能迅速擺上議事日程。所謂“水到渠成”,首先要先放個人破產制度這個“水”,相配套的硬件、軟件才會隨之發展成“渠”。更何況,立法從頒布到實施是有相應的準備期的。因此,嘗試著通過立法去倒逼相關制度環境的升級,倒是一種可行的操作方式。壓力也是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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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何耀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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