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 濤
黨代表任期制在經過二十年地方試點後,終于在全國層面破題。中共中央近日印發《中國共產黨全國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代表大會代表任期制暫行條例》,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按照條例,黨代表應邀可列席同級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並發表意見,這意味著黨代表在
五年一屆的黨代會閉會後,在5年任期內仍可繼續行使職權。(《新京報》7月17日)
近年來,“有事情找人大代表”已經成為許多地方民眾的心聲,人大代表在民主監督、聯係群眾和建言獻策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如果要讓民眾去找當地的黨代表,恐怕他們不但不知道誰是代表,而且找了也白找。因為,按照以往的規定,黨代表選舉產生以後,也就是在五年一次的黨代會上舉次手,開完會後也就不再行使任何職權了。
“五年舉一回手”的黨代表,極不利于黨內民主監督的順利進行。黨內民主不僅僅體現在五年一次的選舉黨的領導幹部上,而且體現在選舉之後,黨代表能在領導幹部任期內不斷地監督與問責,讓其遵循法律和黨章以及廣大黨員的意志,能認真聽取普通黨員的意見與建議。而黨代表僅僅五年舉一次手便完成了使命,既無法體現聯係廣大黨員群眾,向黨的組織反映下情,向普通黨員傳達黨的精神的作用;更無法體現依據法律和黨章監督領導幹部,甚至依法罷免違法違紀領導幹部的作用。僅僅由同級紀檢和上級部門進行監督,而黨代表和普通黨員“從下而上”監督渠道的缺失,是近些年來一些黨的領導幹部屢屢違法亂紀、一些地方官員“一手遮天”制造冤假錯案的重要原因。
此次中央推出黨代表任期制,就是在“從下而上”這個黨內民主監督存在的障礙上進行破題,讓黨的領導幹部明白權力來自于廣大黨員,而不能僅僅唯上,讓他們也要接受來自普通黨員的代表——黨代表的監督。按照《條例》,在黨代會期間,黨代表聯名可向大會提出屬于同級黨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的提案;在黨代會閉會期間,黨代表可由個人或者以聯名的方式,採用書面形式向同級黨的委員會提出屬于同級黨代表大會和黨的委員會職權范圍內的提議;黨代表受同級黨代表大會和黨的委員會的委托,可在本地區對涉及同級黨代表大會和黨的委員會職權范圍內的有關重大決策、重要事項進行調查研究;黨代表根據同級黨委的安排,可以參加對本地區重要幹部的民主推薦和對同級黨的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民主評議,參加對同級黨委常委會工作的評議;黨的各級委員會應當建立黨代表大會代表聯絡工作機構,負責代表聯絡服務工作,等等。這些舉措,都使我們看到,黨代表行使的職權逐步向人大代表的職權靠近,更有利于黨代表對于同級黨委和黨的領導人進行民主監督,更有利于黨代表參與到當地黨的政策的制定上來,在保障黨員幹部的“知情權、參與權、決策權、監督權”上邁進了一大步。
中央推出黨代表任期制,其更重大的意義,在于有利于黨內民主向縱深推進。事實上,在一些地方不僅進行了黨代表任期制的試點,也進行了黨代會常任制的試點。1988年至1989年,中組部先後選擇了浙江省臺州市椒江區等12個市縣,進行黨代會常任制的試點;黨的十六大提出,“擴大在市、縣進行黨的代表大會常任制的試點”後,四川雅安的滎經縣和雨城區、眉山市、自貢市大安區等近20個市(縣、區)進行黨代會常任制試點。此次中央總結經驗,先在全國推行“黨代表任期制”,也預示著今後也將進一步實現黨代會常任制,甚至還可能在條件成就時推行黨內重大決策票決制,黨代表的直選和競爭性選舉,黨的領導人的“差額選舉”等等。因此,黨代表任期制在全國層面的破題,對今後的黨內民主改革,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

落實基層黨內民主“六件事”
“兩新”黨建 刻不容緩
在黨的思維方式上繼續堅持解放思想
把學習放在執政黨建設的突出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