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遭羈押于臺北看守所的陳水扁昨放風時,穿著藍白拖鞋、頂著寒風慢跑。(資料圖片)
新華網臺北1月7日電(記者李凱 王妍)前臺灣當局領導人陳水扁不服被臺北地方法院裁定羈押,日前向臺灣高等法院提出抗告。臺灣高院7日作出裁定,駁回陳水扁抗告,繼續羈押。
據臺灣法律界人士介紹,依據臺灣“刑事訴訟法”規定,本案不能再提羈押抗告。
臺灣高院發言人表示,為加快審理陳水扁抗告案,高院特別為合議庭三位法官每人各影印一份相關卷證加班閱卷,並在7日中午裁定駁回抗告。
此外,陳水扁以臺北地院“後案並前案”,違反刑事庭分案要點,抵觸法官法定原則,提出臺北地院審理法官蔡守訓等回避審判。臺北地院6日也裁定駁回。
陳水扁因涉及多起弊案于2008年11月12日被檢方收押,12月12日特偵組依貪污、洗錢等罪起訴陳水扁等人後,案件移審法院,檢方並向法院聲請繼續羈押陳水扁。但是臺北地院合議庭審判長周佔春兩度裁定當庭釋放陳水扁。對此,檢方先後兩次向臺灣高等法院提出抗告,臺灣高院兩次裁定發回臺北地院重審。12月25日,臺北地院將陳水扁案“後案並前案”,交給最初承審機要費案的審判長蔡守訓審理。30日淩晨,臺北地院裁定陳水扁羈押但不禁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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