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標[2002]126號
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各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建委及有關部門,各有關協會:
根據我部《關于印發〈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設國家標準制訂、修訂計劃(第二批)〉的通知》(建標[1998]244號)、《關于同意修訂完善〈小型石油庫及汽車加油站設計規范〉的函》(建標[1999]273號)和《關于〈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規范〉修訂工作的函》(建標標便[2002]03號)的要求,建設部、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會同有關部門共同對《小型石油庫及汽車加油站設計規范》GB50156-92進行了修訂。我部組織有關部門對修訂後的《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范》進行了審查,現批準為國家標準,編號為GB50156-2002,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3.0.3、3.0.4、3.0.5、3.0.6、3.0.7、4.0.2、4.0.4、4.0.5、4.0.6、4.0.7、5.0.1、5.0.2、5.0.8、6.1.2、6.1.7、6.1.9、6.2.1、6.2.4、6.2.14(第1、2、3、4、5、6款)、7.1.2(第1、2款)、7.1.3(第1款)、7.1.4(第1、2、3、4款)、7.1.5(第1款)、7.1.6、7.1.10、7.2.4、7.3.1、7.3.3(第1、2、3款)、7.3.5、7.4.1、7.4.3、7.4.4、7.4.9、7.5.1、7.5.2、7.6.1、8.1.4、8.2.7、8.3.2、8.3.8、8.4.1、8.4.3(第1、2、3款)、8.4.4、8.4.6、8.5.1、8.5.2、8.5.4、8.5.5(第1、2款)、8.5.6(第2款)、8.6.1、8.6.2、8.6.6、9.0.1、9.0.5、9.0.6、9.0.9、9.0.10、10.1.7、10.1.8、10.2.1、10.2.4、10.2.6、10.3.1、10.3.2、10.3.3、10.3.4、10.4.1、10.4.2、10.4.3、11.1.4、11.2.1、11.2.2、11.2.4、11.3.2、12.1.1、12.1.2、12.1.3、12.1.4、12.1.5、12.2.11、12.5.3、12.5.4、12.5.6、12.5.8、12.5.9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原《小型石油庫及汽車加油站設計規范》GB50156-92同時廢止。
本規范由我部負責管理和對強制性條文的解釋,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負責日常管理工作,中國石化工程建設公司會同四川石油管理局勘察設計研究院、中國市政工程華北設計院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中國計劃出版社出版發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二○○二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