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經貿委辦公廳文件
國經貿廳運行[2002]8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經貿委、有關地方石化行業管理辦公室:
2001年12月8日,國務院公布了修改後的《農藥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為認真貫徹實施《條例》,做好農藥生產批準文件的發放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根據國務院法制辦對《條例》有關條款的解釋,國家經貿委負責審批“開辦農藥生產企業”和“生產尚未制定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農藥生產批準文件”。質檢總局負責審批發放有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農藥生產許可證。
二、《化學工業部貫徹〈農藥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化工部令1998年第14號)除第五條(六)、(七)項規定外,繼續有效。國家經貿委將對其進行修改,請各地經貿委、有關地方石化行業辦根據修改後的《農藥管理條例》提出修改意見。
三、請各地經貿委、有關地方石化行業辦每月20日前將初審合格的農藥產品的資料行文申報;如有要求更改企業名稱的,請一並申報。
四、國家經貿委農藥生產批準文件審批結果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公告》和互聯網(網址:www.setc.gov.cn)上公布。根據公布結果,請各地經貿委、有關地方石化行業辦開具介紹信,派人到國家經貿委(經濟運行局)領取批準文件。
五、各地經貿委要有指定機構負責此項工作,並請于6月底之前,將該機構負責人及聯係人的姓名、通信地址、郵政編碼、電話(傳真)號碼、電子信箱地址告國家經貿委(經濟運行局)。聯係人:張新玲,聯係電話:010--63193410、63192760(傳真)。
附件:一、( )省/區、市申報發證農藥產品匯總表
二、《申報發證農藥產品匯總表》填寫說明
三、產品申報資料具體要求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
二OO二年六月四日
附件一:
( )省/區、市申報發證農藥產品匯總表
| 序號 |
企業名稱 |
領/換 |
產品類型 |
產品名稱 |
生產類型 |
農藥登記號 |
執行標準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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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申報發證農藥產品匯總表》填寫說明
一、此表與正式文件同時上報,並需加蓋公章。
二、匯總表中填寫的產品須附必要的資料,無資料著不予審查。
三、表中的項目依序認真填寫,如有改動須由省(區、市)主管部門出具文件方可更改。
四、表中具體項目填寫說明如下:
企業名稱:填寫開辦農藥生產企業審批部門已核準的企業名稱。
領/換:領,指產品是新申報領證;換,指到期產品延期換證。
產品類別:指殺蟲劑、殺螨劑、除草劑、殺菌劑、殺蟲殺螨劑、殺蟲殺菌劑、生長調節劑、衛生殺蟲劑、殺鼠劑、種衣劑。
產品名稱:按農藥登記證上產品名稱填寫。
有效成分及含量:原藥、加工、分裝須填寫其含量;復配產品須填寫成分及其含量。
生產類型:指原藥、加工、復配、分裝。
農藥登記號:已辦理農藥登記的產品必須填寫
執行標準:指企業標準號。
核準文號:指開辦農藥生產企業審批部門的審批文件號。
備注:如是換證產品,須填寫原生產批準證書號。
附件三:
產品申報資料具體要求
一、申請領(換)農藥生產批準文件需提交下列資料
(一)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國家經貿委核準文件(號)
(三)農藥登記證復印件
(四)主要領導及技術人員學歷及任職證明
(五)質檢機構認證證書復印件
(六)工業生產銷售及主要產品產量B202--1表
(七)產品標準及編制說明
(八)技術鑒定證書或技術轉讓、專利授權合同復印件
(九)復配制劑配方篩選及室內毒力測定報告復印件
(十)產品質量檢測報告須加蓋公章有效
(十一)原藥須提供原藥供應單位證明
(十二)分裝授權協議書復印件
(十三)縣(市)級環保部門意見復印件
(十四)藥效實驗報告復印件
(十五)毒性測定報告復印件
(十六)農藥批準文件申請表
(十七)農藥批準文件考核表(已考核的廠點兩年內可免考核)
二、申請更改名稱換證資料要求
更改名稱包括企業名稱、產品名稱及質量標準號。需提交以下資料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經貿委(或石化行業管理辦公室)申報文件,應包括以下內容:1.企業名稱是否更改情況;2.農藥生產裝置是否遷址的情況;3.原企業更名後是否還生產原有產品情況;4.產品標準號是否更改的情況;5.初步審核意見。
(二)新、舊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原有農藥生產批準文件。
(四)農藥登記證復印件。
(五)產品企業標準更改的應附產品新標準。
以上資料,均需按順序以A4規格裝訂成冊,一式兩份。(完)
國家經貿委經濟運行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