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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 議 提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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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12.25-12.29 |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 第十三次會議 |
經過表決,以全票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提請審議反分裂國家法草案的議案,決定提請十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
會議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國家主席胡錦濤簽署第31號主席令予以公布。這部法律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會議經過表決,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刑法有關信用卡規定的解釋。會議還表決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召開十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的決定。按照這個決定,十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將于明年3月5日在北京召開。
會議經表決,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批準關于在國際貿易中對某些危險化學品和農藥採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約的決定,關于批準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關于合作打擊非法販運麻醉藥品、精神藥物及其前體的協議的決定,關于批準中國與阿聯酋關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協助的協定的決定。
會議還分別通過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全國人大外事委員會、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關于十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主席團交付審議的代表提出的議案審議結果的報告。表決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關于補選代表的代表資格的審查報告。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發表的公告,十屆全國人大現實有代表2979人。
會議還表決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和其他任免名單(備注:任免名單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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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10.22-10.27 |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 第十二次會議 |
會議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全國人大和地方各級人大選舉法的決定、關于修改地方各級人大和地方各級政府組織法的決定。國家主席胡錦濤簽署第29號、30號主席令,公布了這兩個決定。
會議還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時間的決定。
會議經表決,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批準國務院關于1998年特別國債付息問題的報告的決議,關于批準中國和塔吉克斯坦關于打擊恐怖主義、分裂主義和極端主義的合作協定的決定,關于批準中國和萊索托王國引渡條約的決定。會議還通過了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農業與農村委員會關于十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主席團交付審議的代表提出的議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會議表決通過,免去姜雲寶、劉鎮、周成奎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職務,任命李連寧、何曄暉、孫偉為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任命信春鷹為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任命馮淑萍、姚勝為全國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副主任。會議還通過了其他任免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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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8.23-8.28 |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 第十一次會議 |
會議表決通過修訂後的傳染病防治法、電子簽名法等法律和公路法、公司法、證券法、票據法、拍賣法、野生動物保護法、漁業法、種子法、學位條例、土地管理法等10部法律修正案。國家主席胡錦濤分別簽署第十七號至第二十八號主席令,公布了這些法律和法律修正案。全國人大常委會還表決通過了其他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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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6.21-6.25 |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 第十次會議 |
會議表決通過了農業機械化促進法
,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批準2003年中央決算的決議,聽取和審議了有關“三農”問題的調研報告,並首次審議了企業破產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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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4.25-4.26 |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 第九次會議 |
會議通過了關于香港特別行政區2007年行政長官和2008年立法會產生辦法有關問題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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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4.2-4.6 |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 第八次會議 |
會議表決通過修訂後的對外貿易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
審議了傳染病防治法修訂草案,聽取和審議了國務院關于建立健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機制情況的報告,審議了關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草案,審議了電子簽名法草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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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2.26-2.29 |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 第七次會議 |
會議經過表決決定,免去呂福源的商務部部長職務,任命薄熙來為商務部部長。國家主席胡錦濤簽署第14號主席令,公布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這一決定。
會議經過表決,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批準中國和韓國 關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協助的條約的決定。
農業機械化促進法草案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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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12.22-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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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 第六次會議 |
會議表決,以全票通過,將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提請審議憲法修正案草案的議案提請十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審議。
會議表決通過了《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的決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的決定》。國家主席胡錦濤分別簽署第11、12、13號主席令,予以公布。這3部法律和決定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會議經過表決,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召開十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的決定,決定十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于2004年3月5日在北京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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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10.23-10.28 |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 第五次會議 |
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決定免去田鳳山的國土資源部部長職務,任命孫文盛為新的國土資源部部長。國家主席胡錦濤28日簽署第8號、第9號主席令,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兩部法律將分別于2004年5月1日和6月1日施行。這兩部法律草案已分別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四次和三次審議。
會議表決通過了關于批準國務院關于規范處理1995年以前中央財政向人民銀行借款問題的報告的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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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8.22-8.27 |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 第四次會議 |
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家主席胡錦濤簽署第七號主席令,公布這部法律。該法于2004年7月1日起實施。
會議表決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批準中國和南非關于刑事司法協助的條約的決定,關于批準中國和吉爾吉斯關于打擊恐怖主義、分裂主義和極端主義的合作協定的決定,關于批準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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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6.23-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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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 第三次會議 |
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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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4.25-4.26 |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 第二次會議 |
會議聽取並審議公民身份證法草案、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草案、港口法草案。
會議經過表決,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履行原由中國人民銀行履行的監督管理職責的決定。
會議分別表決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批準中國和吉爾吉斯共和國睦鄰友好合作條約,中國和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睦鄰友好合作條約,中國和哈薩克斯坦共和國關于打擊恐怖主義、分裂主義和極端主義的合作協定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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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3.19- |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 第一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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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表決通過,任命王雲龍、喬曉陽、姜雲寶、劉鎮、周成奎、林文漪為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免去顧昂然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職務,任命胡康生為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免去卞耀武、喬曉陽、張春生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職務,任命李飛、王勝明為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免去郭振乾的全國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主任職務,任命劉積斌為全國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主任;免去張光瑞的全國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副主任職務,任命王大成為全國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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