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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重要會議 | 國務院全體會議 國務院常務會議 國務院廉政工作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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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國務院組織法 國務院工作規則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施行意見 國務院行政機構設置和編制 管理條例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 民族區域自治法 香港特區基本法 澳門特區基本法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 和編制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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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文件 | 政府工作報告 國務院令 國務院公報 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意見 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 國務院2008年工作要點 國務院清理現行行政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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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恩來 (政務院總理,
1949年10月∼1954年9月; 1954年9月∼1976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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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國鋒 (1976年2月代總理) (1976年4月∼1980年9月) |
李 鵬 (1987年11月代總理)
(1988年4月∼1998年3月)
朱鎔基 (1998年3月∼2003年3月)
溫家寶 (2003年3月∼2008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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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由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組成。國務院實行總理負責制。各部、各委員會實行部長、主任負責制。國務院秘書長在總理領導下,負責處理國務院的日常工作。國務院設立辦公廳,由秘書長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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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 二、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三、規定各部和各委員會的任務和職責,統一領導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工作,並且領導不屬于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全國性的行政工作; 四、統一領導全國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規定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國家行政機關的職權的具體劃分;
五、編制和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國家預算;
六、領導和管理經濟工作和城鄉建設;
七、領導和管理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和計劃生育工作; 八、領導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監察等工作;
九、管理對外事務,同外國締結條約和協定;
十、領導和管理國防建設事業;
十一、領導和管理民族事務,保障少數民族的平等權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 權利;
十二、保護華僑的正當的權利和利益,保護歸僑和僑眷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
十三、改變或者撤銷各部、各委員會發布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規章; 十四、改變或者撤銷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十五、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區域劃分,批準自治州、縣、自治縣、市的
建置和區域劃分;
十六、依照法律規定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范圍內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 十七、審定行政機構的編制,依照法律規定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行政人員; 十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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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二、
國務院組成部門(27個):外交部、國防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教育部、科學技術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公安部、國家安全部、監察部、民政部、司法部、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鐵道部、水利部、農業部、商務部、文化部、衛生部、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 監察部與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機關合署辦公,機構列入國務院序列,編制列入中共中央直屬機構。 三、
國務院直屬特設機構: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四、
國務院直屬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國家新聞出版總署(國家版權局)、國家體育總局、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統計局、國家林業局、國家知識產權局、國家旅遊局、國家宗教事務局、國務院參事室、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家預防腐敗局列入國務院直屬機構序列,在監察部加挂牌子。 五、
國務院辦事機構:國務院僑務辦公室、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國務院研究室。 六、
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新華通訊社、中國科學院、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國工程院、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國家行政學院、中國地震局、中國氣象局、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 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與中共中央臺灣工作辦公室、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與中共中央對外宣傳辦公室,一個機構兩塊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屬機構序列。國家檔案局與中央檔案館,一個機構兩塊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屬機關的下屬機構。>> 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局 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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