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Security Council -- SC)(簡稱安理會)是聯合國的6大主要機構之一。根據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及原則,安理會負有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的責任,是唯一有權採取行動的聯合國機構。
安理會有權調查任何引起國際爭端或摩擦的任何情況,並可提出解決這些爭端的方式或辦法。會員國或接受聯合國憲章的非會員國、聯合國大會或秘書長,均可就國際和平與安全問題提請安理會注意。安理會有權斷定任何威脅和平、破壞和平或侵略等行為的存在,並可提出採取強制措施以維持或恢復國際和平與安全的建議或作出這方面的決定,如認為這些措施還不能解決問題,它可以通過採取關于軍事行動的決議去解決這些問題。安理會還有向聯合國大會提出年度報告、特別報告、對戰略性地區行使托管等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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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鑄劍為犁》——佇立在 聯合國總部的雕塑 |
安理會由5個常任理事國和10個非常任理事國組成。5個常任理事國是中國、法國、俄羅斯(1991年12月蘇聯解體後席位由俄羅斯聯邦接替)、英國、美國。非常任理事國由聯合國大會選舉產生,最初為6個,1965年開始增加到10個,席位按地區分配,即亞洲2個、非洲3個、拉美2個、東歐1個、西歐及其他國家2個。非常任理事國任期2年,經選舉每年更換5個,不能連選連任。根據地域分配原則,每次新選出的5個成員國中應包括來自亞洲和非洲的3個國家、一個東歐國家和一個拉美或加勒比地區國家。現任10個非常任理事國為:比利時、意大利、南非、印尼和巴拿馬(以上五國任期從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剛果(布)、加納、卡塔爾、斯洛伐克、秘魯(以上五國的任期到2007年12月31日)。
2007年10月,第62屆聯大經過三輪投票,最終選舉利比亞、布基納法索、越南、克羅地亞和哥斯達黎加 擔任安理會非常任理事國,任期將從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每個理事國都有1個投票權,程序問題要至少9票才能通過。常任理事國對實質問題都擁有否決權,只要有1票反對就不能通過。非常任理事國無否決權。
安理會主席由常任理事國和非常任理事國按國名的英文字母順序按月輪流擔任。聯合國大會、秘書長以及任何會員國都可以提請安理會注意可能危及國際和平與安全的爭端和局勢。聯大 決定停止某會員國權利或開除某會員國均須由安理會事先提出建議。
安理會每年舉行兩次定期會議,在安理會主席認為必要,或經大會、秘書長或任何理事國的建議或請求,可隨時召集會議。聯合國大會根據安理會的推薦任命聯合國秘書長。安理會會議一般在聯合國總部舉行。安理會設有軍事參謀團、接納新會員委員會以及其它特設機構。
聯合國安理會決定延長反恐執行局的任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