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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人 亨利·杜南 |
《日內瓦公約》是1864年至1949年在瑞士日內瓦締結的關于保護平民和戰爭受難者的一係列國際公約的總稱。1862年瑞士人亨利·杜南在《沙斐利洛的回憶》中描寫了1859年法、意對奧戰爭中沙斐利洛戰役的慘狀,以喚起世人對于戰時救護傷病員問題的注意,並提倡各國創立救護團體。1863年創立紅十字會組織的日內瓦國際會議希望使傷員和醫務人員“中立化”。1864年8月22日,瑞士、法國、比利時、荷蘭、葡萄牙等12國在日內瓦簽訂《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之日內瓦公約》。公約規定了軍隊醫院和醫務人員的中立地位和傷病軍人不論國籍應受到接待和照顧等。
上述公約曾于1906年和1929年進行過兩次修訂和補充,形成了《關于改善戰時傷者病者待遇的日內瓦公約》和《關于戰俘待遇的日內瓦公約》。1949年8月12日,63國代表在日內瓦舉行的會議上,將原來的兩個公約擴充為四個公約,即《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之日內瓦公約》(geneva
convention for the amelioration of the condition of the wounded and sick in
armed forces in the field,即日內瓦第1公約)、《改善海上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及遇船難者境遇之日內瓦公約》(geneva convention
for the amelioration of the condition of wounded, sick and shipwrecked members
of armed forces at sea,即日內瓦第2公約)、《關于戰俘待遇之日內瓦公約》(geneva
convention relative to the treatment of prisoners of war,即日內瓦第3公約)和《關于戰時保護平民之日內瓦公約》(geneva
convention relative to the protection of civilian persons in time ofwar,即日內瓦第4公約 )。
截至2007年,共有194個國家和地區以不同方式成為《日內瓦公約》的締約方。該公約被認為是國際主義人道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約束戰爭和衝突狀態下敵對雙方行為規則的權威法律文件。中國于1956年加入此公約,同時對公約提出四項保留:保護國的代替必須經被保護者本國的同意;戰俘或平民被移交他國後,原拘留國仍不應解除責任;佔領區以外的平民也應適用公約的保護;戰爭罪犯不得享有戰俘地位。
日內瓦四公約于1950年10月21日生效。1977年6月10日在日內瓦又簽訂了日內瓦四公約的兩項附加議定書,並于1978年12月7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