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的職責權限
(1)審判下列案件:法律、法令規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和它認為應當由自己審判的第一審案件;對高級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判決、裁定不服的上訴和抗訴案件;最高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案件。
(2)核準死刑。殺人、強姦、搶劫、爆炸以及其他嚴重危害社會公共安全和社會治安判處死刑的案件的核準權,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時,可授權高級人民法院行使。
(3)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4)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指令下級法院再審。
(5)對刑法分則沒有明文規定的犯罪,在適用類推上,有核準權。
(6)對于在審判過程中如何具體應用法律等問題,進行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原則
(1)平等原則,這就是說,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司法上各民族一律平等,在適用法律上不允許有特權,不得有任何歧視。
(2)公開審判原則。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除涉及國家機密、個人隱私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外,一律公開進行。
(3)辯護原則。被告人依法有權委托他人或由自己,在審判過程中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和材料證據進行辯解。
(4)合議制。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由審判員1—3人以及人民陪審員2—4人組成合議庭。審判上訴或抗訴案件,由審判員3—5人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由院長或者庭長指定審判員1人擔任審判長,成員權利平等。
(5)回避制度。如果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對本案有利害關係或者其他關係不能公正審判,有權請求審判人員回避,審判人員是否回避,由院長決定。另一方面,如果審判人員認為自己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或者其他關係,需要回避時,報告院長決定。
(6)獨立審判原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