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委員會是最高人民法院的領導集團,其任務是:總結審判工作經驗,討論重大的或者疑難的案件和其他有關審判工作的問題。審判委員會的會議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主持。審判委員會由院長1人,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若幹人組成。院長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任免。
審判機構:
(1)刑事審判第一庭,工作任務是審理重大的刑事案件。
(2)刑事審判第二庭,其工作任務是負責審理(查)、處理刑事案件當事人、被告人及其家屬或其他公民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申訴,通過審判監督及時糾正審判工作中可能發生的錯誤。
(3)民事審判庭,其工作任務是審判全國性的民事案件。
(4)經濟審判庭,其工作任務是審理重大的經濟糾紛案。
(5)行政審判庭,其工作任務是審理涉及中央國家機關的行政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