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各國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它天體在內外層空間活動的原則條約》(Treaty on Principles Governing
the Activities of States in the Exploration and Use of Outer Space, Including
the Moon and Other Celestial
Bodies,簡稱《外層空間條約》)
外層空間、也稱宇宙空間,指地球大氣層以外的空間。1966年12月19日聯合國大會通過。1967年1月27日在倫敦、莫斯科和華盛頓三地開放供簽署,同年10月10日生效,到1985年6月30日止已有84個締約國和30個簽署國。它是1963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各國探索與利用外層空間活動的法律原則的宣言》的補充和發展,故又被稱為《外層空間憲章》,是有關外層空間的基本法。
《外層空間條約》全文共17條。條約規定對外層空間的探索和利用應為了全人類的共同利益。所有國家都可按照國際法自由進入外層空間,並享有進行科學考察的自由。各國不得通過主權要求,使用或佔領等方法將外層空間據為已有。外空活動應遵守國際法和聯合國章,以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促進國際合作和了解。禁止在圍繞地球軌道、天體和外層空間放置載有核武器或其他類型的大規模毀滅性武器。外層空間必須絕對用于和平目的。締約國對其在外層空間的活動要承擔國際責任。外空活動應避免使外層空間和天體遭受有害的污染,也應避免地球以外的物質使地球環境發生不利變化。
《指導各國在月球和其他天體上活動的協定》(Agreement Governing the Activities of
States on the Moon and Other Celestial
Bodies,簡稱《關于月球的協定》)
為一係列的防止太空軍事化、和平利用太空與太空資源的文件之一。1979年12月5日由第34屆聯合國大會未經投票通過,同年12月18日開放簽字,1984年7月11日生效。協定包括序言和21項條款,內容涉及探索和利用月球,自由進行科學研究,礦物樣品的取樣和保護,設立月球登陸基地以及向月球發射航行站等問題。
協定宣布月球及其自然資源是“全體人類的共同財產”,“月球不得由任何國家依據主權要求,通過利用或佔領,或以任何其他方法據為已有”。“在月球上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脅,或從事任何其他敵對行為或以敵對行為相威脅,均在禁止之列。”“禁止在月球上建立軍事基地,軍事裝置及防禦工事,試驗任何類型的武器及舉行軍事演習。”協定規定“月球應供全體締約國專為和平目的而加以利用,”並強調,“月球的探索和利用應是全體人類之事,並應為一切國家謀福利,不問它們的經濟或科學發展程度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