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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的仲裁制度
來源:中國網  
 

  仲裁制度是指民(商)事爭議的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自願將爭議提交選定的第三者根據一定程序規則和公正原則作出裁決,並有義務履行裁決的一種法律制度。

  仲裁通常為行業性的民間活動,是一種私行為,即私人裁判行為,而非國家裁判行為,它與和解、調解、訴訟並列為解決民(商)事爭議的方式。但仲裁依法受國家監督,國家通過法院對仲裁協議的效力、仲裁程序的制定以及仲裁裁決的執行和遇有當事人不自願執行的情況時可按照審判地法律所規定的范圍進行幹預。因此,仲裁活動具有司法性,是中國司法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1994年8月31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統一了全國的仲裁制度,採用國際上通行的基本原則,基本制度,習慣作法,使我國的仲裁制度與國際仲裁制度接軌。

  (一) 仲裁制度的基本原則

  1、 自願原則

  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2、 獨立原則

  仲裁依法獨立進行,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具體表現在:

  ① 仲裁機構不屬于行政機關;

  ② 仲裁機構的設置以按地域設置為原則,相互獨立,沒有上下級之分,沒有隸屬關係。

  ③ 仲裁委員會、仲裁協會與仲裁庭三者之間相互獨立,仲裁庭依法對案件進行審理,不受仲裁協會,仲裁委員會的幹預;

  ④ 法院必須依法對仲裁活動行使監督權,仲裁並不附屬于審判,仲裁機構也不附屬于法院。

  3、 合法、公平原則

  仲裁法規定,仲裁應當根據事實、符合法律規定,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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