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制度,是指國家法律規定的有關律師的性質、任務、組織和活動原則,以及律師如何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一)律師的性質、任務和地位
1、 律師的性質
我國1996年5月15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的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我國的律師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中不可缺少的一支重要力量。《律師法》第三條規定,"律師執業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律師執業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
2、 律師的任務
律師的任務是指由國家法律明確規定的,通過律師的執業活動所要實現的目的。根據《律師法》第一條的規定,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就是律師的任務。律師任務的這兩個方面是相輔相成的,密切聯係辯證統一的關係,這是由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與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之間的一致性所決定的。
3、 律師的地位
律師的地位是指律師在社會生活中和訴訟過程中,所應有的地位和享有的權利,以及所起的作用。
我國的律師在訴訟中處于一種獨立的訴訟地位。律師既不從屬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也不完全從屬于當事人,律師參與訴訟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處于一種獨立的訴訟參與人的地位。律師不僅享有一般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而且還享有與履行律師職責有關的訴訟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