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調解制度的概念和分類
1、 調解制度的概念
調解制度是指經過第三者的排解疏導,說服教育,促使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依法自願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一種活動。
2、 調解制度的種類
中國當代的調解制度是指人民政權的調解制度,它已形成了一個調解體係,主要的有以下四種:
(1) 人民調解。即民間調解,是人民調解委員會對民間糾紛的調解,屬于訴訟外調解。
(2) 法院調解。這是人民法院對受理的民事案件、經濟糾紛案件和輕微刑事案件進行的調解,是訴訟內調解。對于婚姻案件,訴訟內調解是必經的程序。至于其他民事案件是否進行調解,取決于當事人的自願,調解不是必經程序。法院調解書與判決書有同等效力。
(3) 行政調解。它分為兩種:
一是基層人民政府,即鄉、鎮人民政府對一般民間糾紛的調解,這是訴訟外調解。
二是國家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規定對某些特定民事糾紛或經濟糾紛或勞動糾紛等進行的調解,這些都是訴訟外調解。
(4) 仲裁調解。即仲裁機構對受理的仲裁案件進行的調解,調解不成即行裁決,這也是訴訟外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