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是指國家認可的公證人對民事法律關係所確認的具有權威性的證明活動 。
我國的公證原來是指國家專設的公證處代表國家對民事法律關係依法進行的證明活動,即國家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文書和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以保護公共財產,保護公民身份上,財產上的權利和合法利益。2000年10月1日起,司法部將施行《關于深化公證工作改革的方案》,從而推進公證機構向事業單位轉制。改革後的公證機構不再是行政機構,而成為執行國家公證職能,自主開展業務,獨立承擔責任,按市場規律和自律機制運行的公益性、非營利性的事業法人,今後國家不再審批設立行政體制的公證機構。全國公證員考試也將由係統內部考試改為向全社會開放,由司法部統一組織實施。
(一) 公證處的設置
直轄市、縣(自治縣)、市設立公證處。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批準,市轄區中可設立公證處。公證處之間沒有隸屬關係。
公證處設主任、副主任,由公證人擔任。公證人的條件與法官、檢察官的條件等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