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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大韓民國關于建立外交關係的聯合公報(1992年8月)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韓民國政府根據兩國人民的利益和願望,決定自一九九二年八月二十四日起相互承認並建立大使級外交關係。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韓民國政府同意根據“聯合國憲章”原則,在相互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幹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原則的基礎上發展持久的睦鄰合作關係。

  三、大韓民國政府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為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並尊重中方只有一個中國、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之立場。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韓民國政府相信,兩國建交將有助于朝鮮半島形勢的緩和與穩定,也將有助于亞洲的和平與穩定。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尊重朝鮮民族早日實現朝鮮半島和平統一的願望,並支持由朝鮮民族自己來實現朝鮮半島的和平統一。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韓民國政府商定,按照一九六一年“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在各自首都為對方大使館的建立和履行其職務提供一切必要的協助,並盡快互派大使。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                 大韓民國政府代表

         錢 其 琛                             李 相 玉

 
                     一九九二年八月二十四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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