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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立條約
 
 

    當其他國家間發生戰爭時,一國不參加交戰雙方,稱為中立。以條約形式把這種中立加以約定,就稱中立條約。中立條約有戰時中立和永久中立之分。

    對戰時中立作出規定的中立條約有:1907年簽署的《海牙公約》中的第5號和第13號公約,即《陸戰時中立國及其人民的權利義務公約》和《海戰時中立國權利義務公約》。前者共25條,規定了中立國的領土不可侵犯的原則。後者共33條,確認尊重中立國的主權;禁止交戰國在中立國領水內交戰和拿捕;禁止交戰國艦船通過其領水和在其領水內停泊的義務。確認和保證一國為永久中立制度的中立條約有的是國際條約,有的則根據國內法而宣布永久中立。如關于瑞士永久中立的條約,是根據1815年《維也納會議宣言》,瑞士首先成為歐洲的永久中立國。其後,比利時和盧森堡分別根據1831年《倫敦協約》和1867年《倫敦協約》先後成為永久中立國。但比盧兩國的永久中立于第一次世界大戰中遭到德軍入侵而破壞,後經1919年的《凡爾賽和約》廢除。奧地利宣布永久中立是根據1955年通過《聯邦條例》,蘇、美、英、法4國按瑞士方式對奧地利的領土完整和不可侵犯作出承諾和保證。其他,還有在雙邊條約和多邊條約中規定的中立條款,如1902年的英日第一次同盟條約;1882年德國、奧地利、意大利3國同盟條約和1926年蘇德中立和互不侵犯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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