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頁 >> 新華資料
歡迎訪問新華網 新華網 全球新聞網

條約
 
 

  條約 (treaty) 在廣義上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之間,或國家組成的國際組織之間,或國家與國際組織之間,共同議定的在政治、經濟、科技、文化、軍事等方面,按照國際法規定它們相互間權利和義務關係的國際法律文件的總稱,包括條約、專約、公約、協定、議定書、換文以及憲章、規約等。條約的主體必須是國際法主體。現代國際法和國際締約實踐公認國家和國家組成的國際組織是國際法主體,它們都有締約權。還在爭取獨立的被壓迫民族的政治組織在一定范圍內也是國際法主體,有權締約。國家締約權一般都由國內法特別是憲法加以規定,通常由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外交部長或他們委派的全權代表行使。1969年維也納聯合國條約法會議通過了《條約法公約》,規定了締結條約程序和原則。

  條約在狹義上是指具體名稱定為條約的國際法律文件,往往是國家間議定的政治性的、最重要的、規定根本關係的文件,其締結和生效的形式及程序比較隆重,一般需經批準和交換或交存批準書,簽字人級別比較高,有效期比較長。

  專約是指國與國之間就專門問題達成的協議。有些專約是補充現有條約的(如政治同盟條約的軍事專約),有些是解決國際關係中的專門問題的(如漁業、郵電專約)。專約通常是雙邊的,但也有多邊的。

  公約 (convention) 是指國際間有關政治、經濟、文化、技術等方面的多邊條約。公約通常為開放性的,非締約國可以在公約生效前或生效後的任何時候加入。有的公約由專門如集的國際會議制定。

  協定 (agreement)一般是指國家間、國際組織間或國家與國際組織間,用來解決專門問題或臨時問題而締結的契約性文件。協定對簽字各方面都有約束力,並要求其履行協定所規定的義務,保證享受充分的權利。協定一般分為序言、實質性條款和最後條款三部分。協定可以是雙邊的或多邊的,其締結和生效的法律程序可以比條約簡單,即經過簽字或核準就可生效,但是有些協定也需經過批準。

  議定書 (protocol) 是指締約國對條約或協定的解釋、補充、修改或延長有效期以及關于某些技術性問題所議定締結的國際法律文件。有時附在條約或協定之後,有的也作為獨立的條約。有時國際會議對某項問題議定並經簽字的條約也叫議定書。

  換文是指兩國(或多國)就已經議定的事項所交換的、內容相互一致的幾個外交照會的合稱。這種外交照會,通常由雙方(或多方)在事先約定的日期同日發出或先後發出,並在照會中寫明來照和復照構成兩國(或多國)間的一項共同同意。換文一般用來補充正式條約或確定關于處理某一特殊問題已達成的共同同意。如建立外交關係的換文、有關貸款協定某些事宜的換文、承認商標或商標注冊問題的換文等。

  憲章 (charter)是指國家間關于某一重要國際組織的基本文件,具有國際條約的性質。一般規定該國際組織的宗旨、原則、組織機構、職權范圍、議事程序以及成員國的權利義務等,屬于多邊條約的一種,如《聯合國憲章》、《美洲國家組織憲章》、《非洲統一組織憲章》等。

   條約的生效與失效   條約的加入、草簽和保留 

   條約的保管、登記、解釋、簽字和締結程序
 



  打印本稿 推薦給朋友:
       

版權所有:新華網 未經協議授權,禁止下載使用。
制作單位:新華社網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