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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協全國委員會
關于地方委員會的決定
來源:人民網  
 

人民政協全國委員會

關于地方委員會的決定

    

    【新華社二十三日訊】人民政協全國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今日全體一致通過“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關于地方委員會的決定”,該決定內容全文如下:

    一、本決定依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組織法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的規定制定之。

    二、人民政協組織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省、市地方委員會,在普選的省、市人民代表大會召開以前,由各省、市人民代表會議所產生的省、市協商委員會代行其職權。

    三、全國委員會對省、市協商委員會的關係如左:

    (1)接受並處理協商委員會的報告與建議;

    (2)搜集並研究協商委員會的工作資料,並交流經驗;

    (3)協助協商委員會解答關于共同綱領及中央人民政府的政策法令在執行中所發生的問題;

    (4)協助協商委員會加強當地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及各民族間的團結與合作。

    四、省、市協商委員會對全國委員會的關係如左:

    (1)接受全國委員會的各種工作指示;

    (2)有重點地分別報告每屆人民代表會議及協商委員會開會的經過及各項決議案的實施情況;

    (3)搜集並匯報有關政法、財經、文教、土改,以及統一戰線工作的情況;

    (4)匯報縣、市及縣以下各界人民代表會議開會經過及其工作。

    五、駐在各省、市的全國委員會委員,得出席各該省、市協商委員會的會議。

    六、全國委員會的每次會議,省、市協商委員會得依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之決定,派代表一至二人列席。

    七、各大行政區成立協商委員會時,亦適用上列各項決定。

    八、全國委員會于必要時,派代表至各地視察協商委員會工作及一般統一戰線工作。

    九、在中心城市、重要地區及省會,于普選的人民代表大會召開以後,依照人民政協組織法,全國委員會得在各該地設立全國委員會的地方委員會。

    (《人民日報》1 9 5 0 0 6 2 4 第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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