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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八屆全國委員會第一次會議
關于修改《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第四章第四十一條政協組織任期的
決議
來源:人民網  
 

    (1993年3月27日政協第八屆全國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八屆全國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決定:將《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第四章第四十一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設區的市的地方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和市轄區的地方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修改為:“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設區的市、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和市轄區的地方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

    (新華社北京3月27日電)

    (《人民日報》1 9 9 3 0 3 2 8 第4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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