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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關于三個法律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來源:人民網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彭衝

    (1986年4月11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主席團第三次會議通過)

    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全體代表,從4月2日到4月7日,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草案)》、《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草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草案)》等三個法律案進行了認真的審議,提出了許多很好的意見。代表們認為:民法通則是一個重要的基本法,制定民法通則十分必要,對于保障公民、法人在民事活動中的合法權益,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保障經濟體制改革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具有重大意義。義務教育法的制定,標志著我國的基礎教育發展到一個新的階段,為普及義務教育提供了法律保證,對于促進整個教育事業的發展,提高全民族的素質,推動社會主義的物質文明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具有戰略意義。為了擴大對外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促進我國國民經濟的發展,制定外資企業法十分必要,有利于引進外資和先進技術,體現了我國實行對外開放的方針,符合我們國家和人民的長遠利益。代表們認為這三個法律草案總結了我國的實踐經驗,堅持了社會主義原則,反映了改革、開放、搞活的成果,對三個法律草案表示讚同。

    法律委員會于4月5日、7日、9日召開了四次全體會議,財經委員會、教科文衛委員會、外事委員會、華僑委員會的負責同志列席了有關的會議,根據各代表團討論的意見,對三個法律草案逐條進行了審議。會議認為:三個法律草案在起草過程中,經過廣泛徵求意見,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前後,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教科文衛委員會、財經委員會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分別進行了調查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見,由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統一審議修改後,經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決定提請本次大會審議。三個法律草案經過多次修改,是比較成熟的,可行的。這三個法律的制定對于健全社會主義法制,將發揮重要的作用。同時建議根據代表的意見作以下修改和補充:

    一、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草案)》

    (1)關于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問題。王漢斌主任在向大會作的關于民法通則草案的說明中已經對草案條文提出了修改建議。根據各代表團小組討論的意見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中央有關部門的意見,建議將草案第七十二條中關于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規定修改為:“集體所有的土地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由村農業生產合作社等村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可以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這樣規定,能夠保持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適應農村改革的新情況。由于各地情況差別較大,比較復雜,有關土地管理的許多問題可由土地法作出規定。

    (2)關于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債務問題。草案第二十八條規定,“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債務,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財產承擔”。有些代表認為,對農村承包經營戶承擔債務的規定,應當同個體工商戶一樣。因此,建議修改為:“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

    (3)關于個人合夥的債務問題。有些代表認為,應當明確規定,合夥人對合夥的債務一般應負連帶責任。這樣規定,有利于保護債權人的利益,有利于個人合夥的健康發展。因此,建議修改為:“合夥人對合夥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4)有些代表提出,民法通則應當規定保護老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建議將草案第一百零二條修改為:“婚姻、家庭、母親、老人、兒童受法律保護。”並建議增加一款:“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5)有的代表提出,應當增加保護出版者的權利的規定。因此,建議根據王漢斌主任的說明,在草案第九十二條規定的“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權”後面加上“(版權)”。這樣規定,既包括作者的著作權,也包括出版者的出版權。著作權(版權)還包括哪些具體內容,可由版權法規定。

    (6)有些代表提出,應當明確規定對公民、法人的著作權、專利權等不得剽竊。因此,建議將草案第一百一十七條修改為:“公民、法人的著作權(版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發明權和其他科技成果權受到剽竊、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

    (7)草案第一百二十條規定:“國家機關或者國家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國家機關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有的代表提出,為了促使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克服官僚主義,提高為人民服務的責任心,有過錯的國家工作人員也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因此,建議將這一條修改為:“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8)草案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變通的或者補充的單行條例或者規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根據有些代表的意見,建議修改為:“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依照法律規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或者備案”。

    有些代表建議,在草案第十二條規定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中,除精神病人外,還應當增加“癡呆人”。考慮到選舉法中規定的“精神病人”包括了“癡呆人”,本法中的“精神病人”也應當解釋為包括癡呆人,因此可以不作修改。

    二、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草案)》

    (1)草案第六條第二款規定,招收少數民族學生為主的學校,可以用“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教學”。根據有些代表的意見,建議修改為“可以用少數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學教學”。

    (2)草案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在城鄉徵收教育事業費附加”。有些代表提出,徵收的教育事業費附加,在尚未普及義務教育的地方,應當用于義務教育。因此,建議在“徵收教育事業費附加”之後增加“主要用于實施義務教育”。

    (3)有些代表提出,建設一支合格的教師隊伍是推行義務教育的關鍵,師范學校畢業生應當從事教育工作,義務教育法對此應當作出明確規定。因此,建議在草案第十三條增加一款:“師范院校畢業生必須按照規定,從事教育工作。國家鼓勵教師長期從事教育事業。”

    不少代表提出,現在有些地方不能及時供應小學教科書和文具紙張,這是當前妨礙義務教育實施的一個很大的問題。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此引起重視,採取有效措施,加強教科書出版工作,保證義務教育需要的教科書和文具紙張的供應。法律委員會認為這個意見很好,可以考慮在實施細則中作出規定,並建議轉請國務院有關部門注意在實際工作中解決。

    代表們還對教育經費、提高教育質量、培訓師資、提高教師待遇、開展教育科研以及有關民辦教師等問題,提出了許多好的意見和建議。考慮到有些可以在實施細則中加以規定,有些是應當在實際工作中解決的問題,因此本法可以不作規定。

    三、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草案)》

    (1)有些代表提出,草案第一條應當增加規定“促進中國國民經濟的發展”。因此,建議將這一條修改為:“為了擴大對外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促進中國國民經濟的發展,中華人民共和國允許外國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以下簡稱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舉辦外資企業,保護外資企業的合法權益。”

    (2)草案第三條第一款規定,設立外資企業必須有利于中國國民經濟的發展,還要具備兩個條件,一是採用先進的技術和設備,二是產品全部出口或者大部分出口。有些代表認為,這樣規定,對設立外資企業的條件要求嚴了,不利于吸引外資和引進先進技術。因此,建議將這一款修改為:“設立外資企業,必須有利中國國民經濟的發展,並且採用先進的技術和設備,或者產品全部出口或者大部分出口。”這樣修改後,採用先進技術、設備,產品不是全部或者大部出口的外資企業,也是可以允許設立的。

    (3)根據有些代表的意見,為了體現對外開放、對外國投資給予保護的精神,建議增加一條,作為第五條:“國家對外資企業不實行國有化和徵收,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對外資企業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實行徵收,並給予相應的補償。”

    此外,對這三個法律草案還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代表們還提了不少很好的意見,有些可在其他法律或者行政法規中規定,有些需要有關部門在工作中注意解決。

    法律委員會建議對這三個法律草案按照上述意見修改後,提請大會通過。

    (《人民日報》1 9 8 6 0 4 1 3 第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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