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包括附件一:《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附件二:《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附件三:《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區旗、區徽圖案,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于1993年3月3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99年12月20日起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3年3月3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序 言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中央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關係
第三章 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第四章 政治體制
第五章 經 濟
第六章 文化和社會事務
第七章 對外事務
第八章 本法的解釋和修改
第九章 附 則
附件一: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
附件二: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
附件三: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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