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第三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依照本法有關規定組成。
第四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保障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和其他人的權利和自由。
第五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不實行社會主義的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
第六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以法律保護私有財產權。
第七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境內的土地和自然資源,除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前已依法確認的私有土地外,屬于國家所有,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管理、使用、開發、出租或批給個人、法人使用或開發,其收入全部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支配。
第八條 澳門原有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規和其他規范性文件,除同本法相抵觸或經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依照法定程序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第九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除使用中文外,還可使用葡文,葡文也是正式語文。
第十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除懸挂和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和國徽外,還可懸挂和使用澳門特別行政區區旗和區徽。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區旗是繪有五星、蓮花、大橋、海水圖案的綠色旗幟。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區徽,中間是五星、蓮花、大橋、海水,周圍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葡文“澳門”。
第十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會、經濟制度,有關保障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關政策,均以本法的規定為依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任何法律、法令、行政法規和其他規范性文件均不得同本法相抵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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