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社函(1996)75號 1996年4月5日發布施行)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為加強社團管理工作,提高社團登記證書的規范性、嚴肅性,經研究決定,統一全國社團登記證書。新證書由民政部社團管理司設計,並負責統一印制。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請各廳(局)將本省、區、市各級需要的《社團法人登記證書》和《非法人社團登記證書》的數量收集匯總並于4月31日前報部社團管理司登記處;
二、證書印制費的給付方式和時間待證書成本核定後另行通知;
三、關于社團登記收費標準的調整問題,待國家物價局審批後再轉發各地;
四、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在1997年6月30日前完成證書更換工作;
五、換證工作中的具體問題請與部社團管理司登記處聯係。
聯係地址:北京市北河沿大街147號民政部社團管理司登記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