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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投資政策
2012年11月21日 14:56:28  來源: 綜合 【字號 】【收藏】【列印】【關閉

新加坡鼓勵投資政策

    新加坡鼓勵投資政策吸引了大批資金雄厚、技術先進的跨國財團來新投資、興辦企業。吸引投資的領域分別為:資訊電子、生物化學、資本、技術密集型行業、高增值行業等。新加坡吸引外商投資的措施涵蓋面非常廣泛,除1975年經濟擴展獎勵法中規定的稅收優惠外,還包括資助研究與開發事業、補助培訓就業人員等。

    1、鼓勵投資的具體措施

    1) 避免雙重徵稅協議及投資保障協議的簽署:2004年7月至2006年7月期間,新加坡又分別與埃及、以色列、立陶宛、蒙古、馬來西亞、阿曼和斯洛伐克簽署並修改了《避免雙重徵稅協議》。截止到2006年7月,新加坡共簽署了30多份《投資保障協議》,其中與沙特阿拉伯和印度尼西亞是在 2005年分別簽署的。

    2) 資本援助計劃: 對能在經濟方面和技術方面為新加坡帶來特殊利益的投資項目企業,以有銀行保證為條件,新加坡可以為之提供低息的長期貸款。

    3) 對研究與開發事業的優惠措施:研究開發支出可以雙倍從應課稅收入所得額中扣除;用于研究與開發用的機器與設備可以加速折舊;用于研發的投資可以從應課稅收入所得額中以特殊形式扣除。

    4) 人力資源:新加坡充分利用人力資源,提高勞動者素質,從而使經濟從過去依靠轉口貿易轉變為現在的依靠高技術産業發展經濟成為可能,其中教育和訓練起到了極其重要的作用。這又與新加坡政府重視增加教育、培訓投入有關。新加坡政府除每年由國家撥款發展教育外,還制定了一項獨特的政策,即從1979年起,通過向企業集資建立技能開發基金。政府規定,企業要為工資每月不滿 750新元的職工向國家繳納相當于該職工工資 1%—4%的技能發展基金,由新加坡生産力局掌管此項基金。這項基金的設立,一方面,使廣大職工有可能得到提高技能水準的訓練機會,以便通過技能的提高相應地增加工資收入。另一方面,它實際上是對雇主的一種強制性徵稅,迫使雇主減少雇傭技能低的職工,重視對這類職工的培訓,以適應經濟結構調整的要求。新加坡政府的巨額投資,獨特的籌集辦法有效地推動了人力培訓的發展。此外,新加坡政府還推出一項“海外培訓計劃”,即要求凡資本在百萬元以上或雇員在50人以上的外資企業,招聘新職員,必須派到投資者或技術先進的外國企業進行實習、培訓,其差旅費和生活補助由新加坡政府提供。

    5) 為吸引跨國公司總部入駐的優惠:分別設立了特準國際貿易計劃、商業總部計劃、營業總部計劃和跨國營業總部計劃,對不同性質的總部實行不同的獎勵。

    6) 投資資訊、統計數據及相關出版物的公布:經濟發展局每月公布《新加坡投資新聞》,對新加坡投資環境進行定期更新。

    7) 行業限制:與其他東盟國家不同,新加坡並不明確規定鼓勵外資投資的領域或行業部門。但總的來説,新加坡不大鼓勵外商投資裝配型工業部門,而是歡迎能引進“新技術”的投資。

    8) 股許可權制:除對國家安全構成影響的敏感型部門外,新加坡政府允許外資可以擁有一個企業的100%的股份。

    9)當地含量限制:根據世貿組織的 TRIMS協議要求,新加坡政府在投資問題上不存在本地含量要求。

    10) 出口要求限制:據世貿組織的TRIMS協議要求,新加坡政府不要求外資企業負有出口比例要求。

    11) 雇用外籍人員限制:依照新加坡國內移民法辦理。

    12) 政府對符合一定條件的企業與研究機構、大學、政府部門在新加坡聯合研究開發的所有項目或企業自身進行的研發項目提供財政支援:1.對研發項目和被認定為高技術項目的資金援助最高可達項目總成本的50%;2.對符合條件的研發中心或項目的設立,政府可通過某種方式提供優惠貸款。

    13) 新加坡特殊産業政策:

    a. 除與國防有關的某些行業和某些特殊行業外,基本上給予外資國民待遇。

    b. 特殊行業政策如下:

    (a)對食品檢驗、衛生檢疫、家電安全檢測等項業務不對外資企業開放,外資檢驗企業多為一般出口貨物的檢驗。

    (b)對外資銀行管理較嚴,並將其分為五類:特準全面性銀行、一般合成性銀行、限制性銀行、特準岸外銀行和一般岸外銀行。

    (c)本資和外資對本地保險公司增持股份至5%或20%時,均需經金融管理局同意。

    (d)外國公司可以新元在新股票交易所持牌,但所籌的新元須存于新的銀行或兌成外幣匯出。

    (e)到新加坡設立分所的外國律師事務所須向新加坡檢察總長提出申請,獲準後向公司和商行注冊局登記。

    (f)在審批商業、外貿、租賃、直銷廣告時,要求外商所屬國政府給予新加坡企業同等的市場準入機會。此外,廣告內容須報新聞藝術部審批。

    14) 科技獎勵措施: a. 該措施是為了在新加坡從事科學研究的公司設立的補助金。b. 凡從事競爭力強及戰略科技研究的公司可享受項目支出的50%為補助金,期限 5年,每年以1000萬新幣為限額。c. 補助金額取決于公司對新加坡科技貢獻的大小及研究領域或學科。新加坡科技局在審核科技成果後給與補助金。

    15) 特準石油交易商: 新政府為了把新加坡發展成為具有競爭力優勢的國際石油中心,每年向具有全球網絡及良好業績的石油制品公司收取10%的所得稅,享有 5年稅務優惠。

    16) 凡享受先鋒稱號的企業,其資金投資于經批準的有利于創新科技及提高生産力的先進科研項目(本國境內尚無從事相同行業的公司) ,可減免 26%的公司所得稅。 政府根據不同的項目分別給與5-10年的優惠期限。

    17) 凡企業享有先鋒科技成果的企業,在獲得出口獎勵後,在原基礎上增加投資以擴大再生産,仍可在5年內減免至少15%的公司所得稅。

    18) 外商在新加坡任何銀行匯出利息、利潤、分紅、提成以及從投資所得的其他經常性收入沒有限制;所的利息予以免稅。

    19) 無資本利得稅:新加坡政府不實行資本利得稅,免征財産稅;若是政府核準發展的行業,則在新加坡地區給與12%的優惠産業稅。

    20) 對投資生産設備的外國貸款利息免征所得稅。(來源:貿促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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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朱永磊 ) 【字號 列印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