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我國正處於法治建設的關鍵時期。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的一項重要決策,就是普遍建立法律顧問制度。在這方面,作為一個同樣以華人為主體,同時又以“強政府”著稱的國家,新加坡的政府律師制度無疑值得我們借鑒和思考。
新加坡政府律師制度可以追溯到19世紀的殖民時期。當時的殖民政府設立了法律總長一職,作為政府的首席法律顧問。新加坡於1965年獨立後,不僅保留了法律總長,而且還成立了由政府律師組成的法律總長辦公室,輔助其行使職務。法律總長辦公室是政府律師最大的集聚地。
政府律師的職能
新加坡政府律師承擔着廣泛的職能。借用其管理機構新加坡法律服務委員會的説法,政府律師的使命主要是通過提供高質量的法律服務,協助政府建立健全公正而又具有回應性的法律制度,強化法治和憲法的地位,推進良好的公共治理,保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
首先,它是政府的法律顧問。在新加坡,政府的概念是廣義的,包括總統、內閣、部委以及部委下屬的法定機構。法律總長是首席法律顧問,其職能的行使,主要靠法律總長辦公室的政府律師來做。服務的內容主要是解釋法律的意旨和要求,提供法律風險分析,出具相應的意見、建議。政府律師服務的領域較廣,涉及到憲法、行政法、國際法、土地法、合同法、侵權法、法定解釋等多個領域,可以説是政府的“法律事務總管”。
其次,它是政府的訴訟代表(理)人。政府如果捲入訴訟案件,無論是作為原告方還是被告方,也不管是民事還是行政案件,均以法律總長的名義進行,法律總長辦公室派政府律師出庭應訴。
再次,它負責立法案及修訂案的起草。新加坡的立法可以分為國會立法和政府部委的附屬立法。每一項法案,從提出立法動議、起草條文、頒佈直至執行(限於初始階段),均離不開政府律師的參與。以2012年1月至2013年3月間為例,法律總長辦公室起草並公布的法案達50件,附屬立法894件,總頁數達6648頁。
最後,它參與國際談判及爭端解決。在國際法領域,法律總長代表新加坡參與談判,評估和審查國內立法是否符合國際法,並參與相關國際糾紛的處理。
值得一提的是,與其他英美法係國家一樣,新加坡的政府律師還承擔刑事司法工作,獨立行使刑事檢控、引渡、司法協助等職能。
政府律師的管理
新加坡政府律師主要分佈在法律總長辦公室。據其2013年度的年報顯示,該辦公室共有487人,其中,279名為受過專業法律訓練的政府律師。政府律師的職銜,分為法律總長、副法律總長、第二副法律總長、首席檢控官,高級政府律師、副高級政府律師、政府律師,此外還有立法專員和副檢控官。
除法律總長辦公室以外,新加坡21個政府部委和法定機構也設有政府律師,其中不少單位的律師是作為法律總長辦公室的代表派駐的。這些機構的政府律師主要承擔提供法律意見和建議,起草和審核合同,參與立法、訴訟等工作。
需要説明的是,包括法律總長辦公室等在內的所有政府機關的政府律師,在人事上實行專業化管理,均由新加坡法律職業委員會負責統一管理。
具有鮮明特徵
新加坡政府律師制度具有鮮明的特徵。
第一,其具有崇高的法律地位。以法律總長為例,其職權和地位有明確的憲法保障。根據新加坡憲法第35條的規定,法律總長的人選由總統根據總理的建議,從具有擔任最高法院法官資格的人中任命。其職責是接受總統、內閣的法律諮詢,完成總統或內閣分配的法律任務。憲法中還對法律總長的任職資格、具體人選的産生、任期、職務的解除(包括辭職、解職、彈劾等)、履行職務所必須的權力、薪俸等作了明確的規定。除法律總長外,一般政府律師的身份和地位也有明確的法律保障,被派駐相關政府機關的,還會由政府公報對外公布。上述措施,賦予了政府律師崇高的法律地位。
第二,其統攬政府的法律事務。法律總長辦公室的首要職能就是為政府提供法律服務以及在政府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法、私法訴訟中擔任律師。上述職能由法律總長辦公室專屬,新加坡政府並不在法律總長辦公室之外另行聘請社會律師提供法律服務。當然,與此相一致的是,法律總長辦公室也不對政府之外的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由於將法律服務劃分為政府和社會兩大領域,分別由政府律師和社會律師承擔,涇渭分明,一方面為法律總長辦公室和政府律師的發展提供了保障和廣闊的舞&,另一方面,也有利於從根本上督促和鞭策政府律師不斷提高業務能力和水平。
第三,其人事上與一般政府公務人員分類管理。從職務類別來看,新加坡的政府律師屬於公務員,但在人事管理上,卻又區別於一般的政府工作人員,由專門的法律職業委員會管理,由其負責政府律師的選任、定崗、晉陞、轉崗、紀律處分、撤職、辭退等。這種分類管理模式,最大的好處是有助於提升政府律師的專業能力,這也符合法律職業人才培養的內在規律和專業化要求。
第四,其執業方面受法律職業統一的行業監管。政府律師雖然是公務員,但其職業種類和執業行為,畢竟屬於法律職業,與社會律師和法官無異。因此,新加坡《法律職業法》第82條(1)明確規定政府律師與社會律師一樣,要受到最高法院的執業監管和紀律懲戒。政府律師也要接受律師公會等行業組織的行業管理。這些從執業層面的管理,主要是基於“法律職業共同體”的理念,通過法律職業內不同領域各類人員的統一管理,有助於培育和維護法律職業共同的法治意識、職業道德和執業規範與行為,更好地發揮法律對國家和社會生活的作用,促進法治和社會公平正義的實現。趙德關
(作者單位:上海市政府法制辦行政復議處)
(原標題:新加坡政府律師職能廣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