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加坡《聯合早報》網站8月27日報道,從下月起,任何人在&&境新加坡時,須申報的現金頂限將從目前的3萬新元(約15萬元人民幣)下調至2萬新元(約10萬元人民幣)。
在貪污、販毒和嚴重罪案(沒收利益)(修正)法案下,任何人攜帶超過規定現金額&&新加坡,必須據實申報,否則可被判坐牢最長三年或罰款最多5萬元,或兩者兼施。這項規定自2007年開始推行。
所謂2萬元現金,包括任何相等價值的貨幣及其它可轉讓證券(bearer negotiable instruments)。可轉讓證券包括:旅行支票、匯票、支票、本票等。
新加坡警方發文告説,新加坡當局是根據國際反洗黑錢機構——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簡稱FATF)的建議,調整現金頂限。美國、澳大利亞和新西蘭的現金頂限是各自貨幣的1萬元。
新規定是為監督和追蹤可疑款項的流動,打擊恐怖主義融資,以及洗黑錢活動。
至於為何不調至更低,新加坡警方説,新加坡當局有必要在監測恐怖主義融資風險,以及減少對游客的不便之間取得平衡。
新規定生效後,入境者若攜帶超過2萬元或等值的可轉讓證券,都必須填寫申報表,在入境時交給“紅色通道”關卡人員。攜帶同等款項的出境者,則可把表格提交給出境櫃&的關卡人員。
申報表可在所有&&境關卡、警署和鄰里警局索取,公眾也可上網至新加坡警察部隊和商業事務局的網站下載。
此外,任何人通過貨運、郵寄或其他方式,寄出或收取超過2萬新元(或等值的外幣)也必須申報。填妥的申報表可親自提交或郵寄至新加坡商業事務局的可疑交易呈報處(Suspicious Transaction Reporting Office)。
如果公眾預知將接收或準備寄出超過2萬新元的可轉讓證券,申報表必須在收到或寄出不超過一個工作日之內提交到可疑交易呈報處。如果收到從國外寄來的有關款額後,則必須在五個工作日內提交申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