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 2015/04/30 17:59 約5分鐘

一直穿著草鞋跳草裙舞的人,突然間給他西裝與皮鞋,讓他登上大雅之堂跳跳國標舞,結果將會怎樣?
4月28日,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召開。央行提出,需要出臺專門的行政法規,明確合法與非法的邊界和政府的監管責任。
據説,目前央行正牽頭起草《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打算對不吸收存款的放貸業務實施牌照管理,明確其法律地位和準入標準,對放貸組織及其業務予以統一規范。
民間借貸早已有之,小貸公司屢見不鮮,P2P網貸方興未艾,但這個“非存款類放貸組織”又是什麼呢?起草條例,發放牌照,下一步是鼓勵發展,還是嚴加防范?
與銀行既吸收存款又發放貸款不同,“非存款類放貸組織”只發放貸款而不吸收存款。因此,那些不吸收公眾存款但同時經營貸款業務的營利性組織,似乎都可以歸入“非存款類放貸組織”的范疇。由于限制較少,這幾年,我國各種類型的非存款類放貸組織層出不窮、五花八門。據説,現在已有3 大類、十多種:
第一類:非銀行金融機構放貸組織。比如消費金融公司、汽車金融公司等。這類放貸組織血統純正,持有銀監會頒發的金融牌照。截止2014年底,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超過20家,貸款余額分別為3204億元、209億元。
第二類:非金融機構放貸組織。比如小額貸款公司、典當行等。這類放貸組織是經營貸款業務的普通公司,依法注冊成立,有些持有地方政府頒發的牌照。截至2014年底,全國小貸公司總數近9000家,遍布各大縣城及主要鄉鎮,貸款余額近1萬億。
第三類:其他社會放貸組織。這裏也有很多形式,有從事民間借貸的各種投資公司、擔保公司、咨詢公司等,也有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等非法人型放貸組織。此外,還有不少企業或個人在事實上從事民間借貸活動,他們的資金來源以自有資金為主。
第一類機構早已西裝革履,屬于銀行業的一部分,業務上接受銀監會的監管,發展健康規范。大家更關注的是後兩類放貸組織。
近年來,小額貸款公司以及各種投資公司、擔保公司等發展迅速,既促進了我國多層次信貸市場的完善,同時在增加金融供給、豐富社會融資渠道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但這些組織法律地位不清晰、內部管理薄弱,在經營發展中,出現了如非法吸收存款、集資詐騙、放高利貸、暴力催債等問題,在一些地方甚至影響了社會穩定。
此外,從監管上看,也存在多頭管理、職責不清等問題。比如,典當行由商務部負責審批,小額貸款公司由省級政府負責管理,農民資金互助社則由省級銀監局審批。而且,相關監管部門往往“只管出生,不管成長”,側重于資格審查,平時基本上看看財務報表了事,缺乏對放貸業務本身的監管,監管約束力不強。
至于數量眾多的投資公司、擔保公司,一般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在工商管理部門注冊登記。但是,讓工商部門監管放貸業務未免太強人所難。只有出了非法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存款的案子,才會由公安經偵部門出面立案偵辦,但面對大量案件,他們往往有心無力。而且,這種查處大多數在事後進行,效果難以保證。
在這種形勢下,出臺條例、加強管理勢在必行,也水到渠成,既有利于推動非存款類放貸組織健康發展,也是有助于促進社會穩定、防范區域性金融風險。
在我看來,這個條例的內容應當包括:明確非存款類放貸組織的法律地位,實施非存款類放貸業務許可證制度,構建非存款類放貸組織的內控框架,界定非存款類放貸組織的監管職責,以及建立非存款類放貸組織的退出機制。
此外,非存款類放貸組織自身融資渠道匱乏,這是制約其發展的瓶頸所在。如果條例能夠適當放寬限制,比如允許其進入銀行同業拆借市場進行融資,將大大增強其發展實力和後勁。
説到這裏,似乎忽略了一個重要問題:風風火火的P2P網貸是否在《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調整范圍之列?肖颯律師認為,從法律角度講,P2P網貸平臺的性質應當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既然是信息中介,那就不是所謂的“放貸組織”。依此邏輯,此條例並不能適用于P2P公司。
但事實上,國內的P2P平臺,又有幾家是真正意義上的信息中介呢?絕大多數P2P,還不都是設立了資金池,明裏暗裏放貸。説他們是放貸組織,一點也不為過。從這個意義上講,將P2P納入此條例是很自然的。只是,之前已經明確P2P歸口銀監會,今年年初,銀監會新設了普惠金融工作部,負責牽頭P2P的相關工作。據説,P2P行業的監管政策即將出臺。
不管怎麼説,《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如果能夠出臺,必是極好的。條例當然會對非存款放貸組織設立門檻、提出要求,但更多的將可能是包容和鼓勵發展。以後有了牌照,那就是奉旨放貸啊!若真如此,請自重自勵,爭做我國多層次信貸市場上一個個躍動的小精靈。
不管是穿草鞋還是穿皮鞋,只要在一定規則下跳出優美的舞姿,都應該給予鮮花與掌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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