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 2018/03/30 06:30 約8分鐘
近兩年,不少城市管理部門與公眾都意識到,共享單車在核心城市已過度投放。共享單車企業的邏輯是,不計成本地融資燒錢,搶佔市場,尤其是搶佔優勢區位,以便獲得“先到先得”的壟斷權。
這帶來了大量問題:共享單車的投放選址,並未建立在有足夠時間和數量的大數據分析之上,造成使用頻次效率低下;大量單車因缺乏維護、長期無人使用或蓄意破壞而被廢棄;在高峰的時間地點,大量單車堆積擠佔路面甚至惡意堆積,造成行人車輛通行空間被擠壓,等等。
2017年7月,杭州約談共享單車企業,要求暫停投放;同年8月,上海、深圳等城市也跟進,要求共享單車企業停止投放,但這種叫停效果似乎並不好。
這種共享單車過度投放與廢棄的問題,經公共政策理論的抽象後,本質可簡約化為:公共管理部門,允許經營交通工具自營租賃業務的私有企業,沒有任何代價地使用公共資源(包括停車地資源、路面資源、清理開銷等),而公私混淆,勢必帶來激勵的極大扭曲。其本質和過度砍伐的森林、過度捕撈的漁業資源等其他“公地悲劇”別無二致。
問題解決起來也很簡單。科斯幾十年前開具的藥方仍然好用——明晰産權、通過市場方式動態調節使用資源的費用,避免私人企業直接成本小于社會所需付出的成本,以免資源被過度使用。
當前,就共享單車投放事宜,最容易模糊、幹擾公共管理部門判斷的,當屬“失敗公益論”——“如果天使輪失敗了,那就算當做公益,我也願意”。
事實上,共享單車如果失敗了,絕非公益,而是公地悲劇:場地被佔用,造成大量社會福利損失,由公眾承擔;單車被廢棄,其損壞和潛在效率損失,造成了社會投資的浪費(這些投資原可用于支持戰略性新興産業發展),且納稅人的資金被耗用在清理拆解廢棄單車上。
而且,需要知道的是:共享單車並非拿居民的存量車輛出來共享,實質經營的是租賃生意,依靠增量的自有車輛;這種車輛的使用,並非“生活自用”,而是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性用途。
公地悲劇的原因是,“公共”的産權不明,需要由政府代表公眾出面,承擔城市停車空間和道路空間所有權人的角色,並對處理廢棄單車等“擦屁股”事宜求得合理補償。
最合理也最簡單的做法,即由公共財政徵收動態牌照費:經過一定時間沉淀積累了充分的用戶使用數據後,邀請第三方研究機構評估合理單車投放量,結合城市管理需要,劃定投放總數(例如,杭州經過研究,認為共享單車的最優容量在32~46萬輛,年內要削減20多萬輛)。
我們可以在總數范圍內,採取競價拍賣,出售某一時期共享單車牌照額度。同時採取一定激勵。例如,根據統計數據,某家公司削峰填谷做得好的,可以期末予以財政獎補;因為車輛騎行時使用效率比停止時高,資源佔用少,所以可統計停車時間與騎行時間之比,使用效率高的企業予以獎勵;對大量車輛無使用記錄的企業(即車輛損壞無維護或已廢棄),可徵收更重的資源佔用費或無償收回牌照;無押金的企業,可減少牌照使用費,收取押金而無第三方存管專戶監管的,禁止參與競價。
這就使得資本需要衡量進入與退出市場的成本,理性衡量新增投放的性價比。不能讓某些企業弱肉強食搶佔山頭,便永遠獨得天下,也需要鼓勵社會資源能以最有利的方式流轉起來,同時補償因管理、清理等活動而造成的公共財政開支。再者,由于牌照存在價值,因此偷偷投放的行為,一是得不到政府的承認,二是會有其他牌照擁有者共同監督舉報,可進一步減少法規政策的運行成本。
上述設想,需要公共管理部門盡快行動,通過政府採購,建設共享單車電子牌照和大數據監管係統。目前,共享單車基本都有電子智能鎖和GPS模塊。只要在芯片程序中,增加一個功能模塊,鏈接到政府後臺,即可實現相應的管理。
這樣,到底投放了多少共享單車,每輛單車的使用頻次、時長、停放位置、行進路線等,都可在後臺清晰判定,有利于智慧城市框架下的科學決策,也有利于突出城市管理大數據的公共財産屬性,避免互聯網公司為商業利益壟斷佔有或不當使用大數據。
另外,為避免在智能硬件或數據提報中的蓄意造假,有必要在後續立法中賦予地方主管部門聯合公安網監部門在特定條件下進行搜查的權力,並規定對造假行為的行政處罰。
以上管理方式運轉起來之後,還剩一個問題:大量沒有被出資登記上牌、也沒有人維護保養的廢棄單車,該怎麼辦?
廢棄單車數量如今處于持續增長中,廢棄單車的成本也不低。以每輛單車平均佔地一平米計算,上萬輛廢棄共享單車即佔用數萬平米。就拆解回收來看,目前廢鋼價格並不高,算上人工、運費、加工等開支,回收很可能得不償失;而其橡膠和電子部件部分屬消耗品,鋰電池甚至是危險品。因此,拆解回收基本無利可圖,要想通過市場機制鼓勵包括運營企業在內的各方參與其中,可能比較困難。
目前來看,比較好的方式可能是,盡快通過電子牌照,作出“有主”與“無主”的劃分,通過向人民法院提請審理認定財産無主案件,使得經過公告等一係列流程後仍無人認領的廢棄單車,能在歸公後進行資源重新配置。例如,完好可用的單車經過噴漆等處理後,捐贈給需要的人群;可修理的單車拍賣給願意運營特定(如鎮區、農村)市場的小微企業予以轉移投放;不能修理的單車通過政府採購流程競標予以拆解回收。
目前政府協助打撈沉在河、湖裏的單車,或三番五次催告後仍未維修路面損壞單車,再或者未來由政府採購擔負拆解回收費用的,其本質都是,政府代替單車運營企業,承擔了相應的社會成本。這與土壤或水源污染後,政府為修復環境而花費巨資一樣,應該讓肇事企業成為最終付費者,才能做到權、責、利一致。
中國目前除了罰款等行政制裁外,公共利益損失很難通過民事途徑獲得足夠的經濟救濟,而公益訴訟,如消費者協會代表廣大消費者起訴企業,可以要求其履行某特定義務,環境公益組織代表公眾起訴企業,可以要求其賠償環境治理開支甚至支付懲罰性賠償。
由此,對于共享單車的清理花費,可考慮修改或解釋相關法律,使得與交通或消費者相關的社會組織,能代表社會公眾起訴索賠。只有這樣,方能使共享單車企業投放時更為慎重,將社會公眾利益納入決策視野。(作者:林瑋,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博士候選人;來源: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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