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赴臺旅遊期間,組團社如違反合同約定,最高需向旅遊者支付旅遊費用總額30%的違約金,這是由國家旅遊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聯合制定的《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旅遊合同 (示范文本)》中的規定之一。目前,蘇州赴臺旅遊的指定旅行社蘇州國旅已開始使用該文本。
據市旅遊局旅遊質量監督管理所負責人介紹,此次赴臺旅遊合同示范文本的推行,將為市民赴臺旅遊的安全和質量提供有力的保證。像其他目的地的出境旅遊一樣,合同文本規定,組團社有義務在行前說明會上如實告知旅遊的具體行程安排和各項服務標準,臺灣地區的重要規定、風俗習慣,安全避險措施,臺灣地區收取小費的慣例及支付標準、外匯兌換事項以及應急聯絡方式等。同時,組團社應按照有關規定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並向旅遊者推薦旅遊個人保險及其他保險。
對于組團社行程中如果違反合同約定,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安排旅遊者購物、參加自費項目的,合同文本還做出了明確的處罰規定:組團社領隊或者臺灣地區導遊未經旅遊者簽字確認,安排旅遊者參加本合同約定以外的自費項目的,應當承擔擅自安排的自費項目費用;擅自增加購物次數,每次按旅遊費用總額的10%向旅遊者支付違約金;組團社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遊者購物的,應當按旅遊費用總額的20%向旅遊者支付違約金。如果旅遊者在安排的購物點所購物品係假冒偽劣商品的話,合同文本還規定,組團社應當積極協助旅遊者索賠,自購物之日起90日內,旅遊者無法從購物點獲得賠償的,組團社應當先行賠付。
而一旦組團社未按合同約定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或者未經旅遊者同意調整旅遊行程(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所致除外),造成項目減少、旅遊時間縮短或者標準降低的,應當採取措施予以補救,否則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如果出現“甩團”現象,即組團社違反合同約定在臺灣地區中止對旅遊者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旅遊服務的,除了負擔相應費用外,還需向旅遊者支付旅遊費用總額30%的違約金。
該負責人介紹,以前蘇州的旅行社組織出境遊,如果人數不能成團,可以在徵得遊客同意的情況下與其他旅行社“拼團”,也就是轉團,但在赴臺旅遊中,這一做法被禁止。合同文本規定,大陸居民赴臺灣旅遊,當組團低于成團人數時,組團社可以與旅遊者協商延期出行或改為赴臺之外的旅遊線路,但不得轉團。
合同文本也對遊客應盡的責任和義務做了規定。比如,因旅遊者提供材料存在問題或者其他自身原因被有關機關拒簽、緩簽、拒絕入境、出境的,相關責任和費用由旅遊者自行承擔,組團社將未發生的費用退還旅遊者。如給組團社造成損失的,旅遊者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徐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