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出臺國有(集體)資産出租管理意見
劍指國資出租“亂象”嚴防權力尋租
國有(集體)資産出租中若存在不公開招標、租期過長、租金偏低等“貓膩”,很容易造成權力尋租和腐敗問題,導致國有(集體)資産流失。記者昨日從市紀委獲悉,為了規范國有(集體)資産出租管理,我市出臺了《關于進一步規范我市國有(集體)資産出租管理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通過嚴格規范國資出租的決策程序、招租行為、租價、租期及合同等管理,開展專項清理行動,規范權力運行,確保資産保值增值。一旦發現徇私舞弊等行為,將嚴肅追責。
新規具體詳細嚴堵“漏洞”
國資出租,須經集體決定後公開招租,絕不能搞“一言堂”,也不能想租給誰就租給誰,從中撈取“好處”。從出租的程序決策到租金、合同、租期等,《意見》規定得非常詳細具體。《意見》所稱國有(集體)資産,主要是指房屋建築物、廠房、土地、水庫、林場、設備等資産。
《意見》首先就明確了出租的決策程序。行政事業單位、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資産出租應由領導班子會議集體研究決定後報相關部門審核、審批或按規定報備。
國有(集體)資産出租應當依據有關規定在公共資源交易機構公開招租,不允許“暗箱操作”。公共資源交易機構須通過公共資源交易網站、新聞媒體等平臺,提前公開信息,廣泛徵集競投人。為了堵住“漏洞”,《意見》特別提出,嚴禁將資産以聯營等名義,獲取固定經濟利益,逃避資産出租管理。
租價也不能隨意定,而是根據市場決定。《意見》規定,租賃招標底價須採取市場比較方式,根據市場價格、供需情況、資産實際狀況、資産價值補償等因素綜合確定。此外,租期也不能超長,出租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三年,最長不得超過6年。合同期滿後繼續出租的,須公開對外招租。
對于收取的租金,不得落入個人腰包。《意見》強調,嚴禁擅自降低或減免租金和不按規定時間收取租金;嚴禁發生以消費或福利等任何形式衝抵租金收入的行為。資産出租收入應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村(居)集體資産出租收入應嚴格審批,規范使用,並定期通過公開平臺對外公布,接受質詢和監督。
6月底前開展專項清理行動
全市國資出租管理規范專項清理行動即將全面展開。據了解,各級財政、國資部門將于今年6月底前牽頭對現已出租國有(集體)資産集中進行一次清理,糾正資産出租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此次清理范圍包括全市各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資産,村(居)集體資産的出租行為。租金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租賃周期明顯過長;長期欠繳租金;未經會議集體研究擅自出租或未公開招租的,都在被重點清理之列。
市紀委要求,在此次清理行動中,對已出租資産合同,要逐一進行梳理排查;對發現的問題,要于9月底前,督促整改到位。各資産出租單位也要積極主動開展自查,圍繞清理重點,採取有效措施,全力糾正存在的突出問題。清查期間,嚴禁隱匿不報出租的國有(集體)資産,嚴禁突擊臨時性簽訂租賃合同,嚴禁提前收取和使用租賃收入,嚴禁將單位有關支出費用抵付租賃收入或轉嫁給承租人。
發現違紀違法問題將嚴肅追責
若發現問題須立即整改,發現違紀違法問題則嚴懲不貸。對于租金標準明顯低于市場同類價格、租期過長等問題,《意見》提出,要對照租賃協議,就協議的規范性、租金和租期的合理性、履約的及時性進行一次全面的調查分析和評估,並就出現的問題,與承租單位進行協商,調整或重新簽訂協議;協商不成的,依據《合同法》規定,依法調整或解除合同。
對未經會議集體研究,就擅自出租資産或未公開招租造成損失的,主管部門將視情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各級紀檢監察部門將嚴查瞞報出租資産、隱匿租賃合同,私分、截留、挪用國有(集體)資産出租收入,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資産嚴重流失等違紀違法問題,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問責,並追究法律責任。(付後勇 王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