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宿州市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蕭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泗縣原副縣長周敬武涉嫌受賄、行賄罪一案,經蕭縣人民法院審理,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個月,以行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合並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産十萬元。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定:2007年至2013年,被告人周敬武在任泗縣大莊鎮鎮長、泗縣開發區管委會主任、泗縣人民政府副縣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企業在徵地、拆遷、工程款撥付、經營中及下屬工作中提供幫助,共收受相關企業及個人43起賄賂款計人民幣計82.5萬元、購物卡6.1萬元,以上合計88.6萬元。
2003年至2012年期間,被告人周敬武為了與原泗縣縣委書記晏金星處好關係,工作上得到支持,以及為了晉升副縣長職務,多次送給晏金星人民幣共計16萬元。鑒于被告人周敬武能夠如實供述全部受賄、行賄犯罪事實,一審法院遂作出如上判決。(王春玲 黃娜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