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國之聲《央廣新聞》報道,《江蘇省旅遊條例(草案修改稿)》于11月30日提請江蘇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審議,擬增加規定: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誘騙旅遊者的行為,最低罰款5萬元。
條例草案修改稿中,加入了國家旅遊法中提到的“禁止不合理低價遊”的條款,並在國家規定的法律責任“最低罰款3萬元”的基礎上,加大了處罰力度。旅行社最低罰款5萬元,相關責任人最低罰款5000元。同時,根據上位法的規定,新增加“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誘騙旅遊者,並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
此外, 《江蘇省旅遊條例(草案)》一審中,委員們認為,條例對于法律責任的規定比較薄弱,不少行為規范和法定義務沒有設定相應的法律責任。根據調研中反映出來的情況,條例增加了“導遊證、領隊證僅限本人使用,不得涂、改、出借或者出租”,否則由旅遊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並根據上位法的規定,補充完善了對旅遊景區門票和另行收費項目的價格規范。省人大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張新民:“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旅遊景區以及旅遊景區內的遊覽場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費項目,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嚴格控制價格上漲。另行收費項目已收回投資成本的,應當相應降低價格或者取消收費。”
在促進旅遊發展方面,條例草案修改稿增加了“突出地方特色”和“提升旅遊品質”的內容,提出“開發具有江蘇特色的主題旅遊線路和産品”,利用好我省江河湖海俱全的自然優勢,大力推進和發展水上旅遊。城鎮和鄉村居民以及其他投資主體利用自有資源從事鄉村旅遊的應加大指導和扶持力度:
另外,擬增加政府通過政府採購、購買服務等方式委托符合條件的旅遊經營者提供交通、食宿、會務等方面的專業服務。一方面有利于降低行政成本,節約高效,另一方面促進旅遊業的發展。 (記者 趙雪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