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安徽商報消息 行人徐某被貨車刮撞致死亡,保險公司在賠償經濟損失時,作為徐某的繼母,應不應該得到被撫養人生活費的賠償?
繼子女遭遇交通事故身亡,繼父母能否以受害人的被撫養人身份索賠生活費? 7月1日,安徽商報融媒體記者從涇縣人民法院獲悉,今年6月26日,該院公開審理了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一審判決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各項經濟損失98萬余元,其中含被撫養人生活費22萬余元。
2017年11月高某駕駛貨車不慎將行人徐某刮撞,致徐某受傷,後送至涇縣醫院搶救無效死亡,本起事故經涇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高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肇事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限額為10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險。原告要求被告賠償的各項經濟損失中包括徐某繼母肖某的生活費。該保險公司稱肖某係徐某繼母,其被撫養人生活費保險公司不應賠償。
該院審理認為,徐某父親與肖某于1984年結婚,當時徐某年僅14歲,且徐某一直隨父親與繼母生活,他們之間已經形成了撫養關係。關于保險公司認為肖某係徐某繼母,不應享有被撫養人生活費的抗辯,因其未提交證據予以證明,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不予採信。
説法:享親生父母相同的權利義務關係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27條規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受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換言之,只要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形成了撫養教育關係,這種因再婚而形成的一種婚姻關係即擬制為血親關係。按照法律規定,這種擬制血親關係使得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有了法律上的與親生父母子女關係相同的權利義務關係。法院遂作出如上判決。(通訊員 丁慧 安徽商報融媒體記者 吳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