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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協委員:修改手術簽字制度防孕婦之死悲劇重演
www.hfnews.gov.cn   2008-03-12 來源:中國青年報

    “生命權和健康權高于一切,只有職業醫生才能判斷病人在危急時刻是否需要搶救。同時醫院也不是墊費機構,因此建議加強《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33條生命權的保護,要規范相關醫療條款,防止悲劇再次發生。”

    3月9日,全國政協委員劉紅宇就2007年發生在北京的孕婦李麗雲之死,對中國青年報記者表明自己的觀點

    2007年11月21日下午4時左右,孕婦李麗雲因難產被肖志軍送進北京朝陽醫院京西分院,肖自稱是孕婦的丈夫。面對生命垂危的孕婦,肖志軍卻拒絕在醫院剖腹產手術通知單上面簽字,醫生與護士束手無策,在搶救了3個小時後,孕婦及胎兒均未能生還。

    在隨後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北京市衛生局說,專家認為李麗雲的死不可避免,醫院想施行手術主要是挽救胎兒生命。對于社會普遍關注的“不簽字,不手術”的做法,北京市衛生局表示,醫院已經盡到職責,並無過失。衛生局對此案中涉及的法律問題也給予了解釋:為了保護患者利益,法律規定了醫院享有特殊幹預權,然而在本案例中,這一權利實際上卻因為肖志軍的拒簽而無法實現。

    李麗雲事件發生後,媒體開始反思“手術簽字制度”。

    有律師背景的劉紅宇認為,從立法本意來講,手術簽字制度設立的初衷,是為了保障患者在治療過程中有自主選擇的權利,同時這也可以有效防止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濫用權力。

    “然而,在生命危急關頭,醫院及醫生的不作為是否體現了對生命的漠視?”

    劉紅宇表示,如果在患者處于病危時的急診搶救,也必須以“徵得患者同意”和“無法取得患者意見時,應當取得家屬或者關係人同意並簽字”作為手術的前提條件,這樣的制度就顯得過于僵化。

    劉紅宇研究發現,雖然《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33條也規定:“遇到其他特殊情況時”賦予醫療機構獨自決定手術的權利,但因沒有明確具體的情形,不具有操作性。相比之下,美國《醫療法:緊急施救手術法規》規定,“醫生有權在病人面臨生命威脅,或有導致身體殘疾的危險時,在未得到病人同意以及未得到其他人同意的情況下,對病人實施救治”。

    “這樣的法律規定值得我們借鑒。”她說。

    來自雲南的劉富興委員是致公黨中央常委、雲南省政協副秘書長。他認為,醫療糾紛和醫患矛盾是當前社會問題之一。要構建和諧的醫患關係,在加大投入的基礎上,對現有醫療資源進行合理配置,合理劃分,明確營利與非營利性醫院已迫在眉睫。

    他建議,應成立第三方獨立醫療仲裁機構,解決醫患糾紛。機構應獨立于醫院、患者及保險公司之外,可以由醫院協會或醫學會、工會等組織成立。

    他同時建議,推行醫護人員執業保險,為化解醫療機構風險創造條件。解決醫療糾紛,還應建立完善的社會保險保障機制,同時可由商業保險公司建立醫療意外和補充醫療責任商業保險險種。(記者 何春中)

    

    

    

(責編:馬 祥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