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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濟南市標志性建築和交通樞紐的黃河大橋將于3月下旬拍賣冠名權。此次拍賣的濟南黃河大橋冠名權,使用期為5年,面向全國有實力的企業、單位。拍賣結束後,將採取“濟南+冠名企業名稱(品牌)+黃河大橋”的形式重新對大橋進行命名,並在主橋塔上和橋兩端電子顯示屏上對外公布。
黃河大橋冠名權的拍賣,在濟南市民中引起激烈爭議。
拍賣冠名權
濟南黃河大橋坐落于黃河下遊濟南段,總長2000多米,橋孔最大跨徑220米。這座雙塔斜拉式公路大橋于1982年7月建成通車,曾被列為“泉城十大景觀”之一。
山東高速股份濟南黃河大橋管理處負責人介紹,黃河公路大橋與104國道相連,應屬于104國道一部分,不屬于市內城區道路橋梁。此次公開拍賣黃河大橋冠名權,是在吸取其他地方經驗基礎上,根據橋梁運營管理需要而提出。拍賣冠名所得收入用于大橋維護和管理。
該人士表示,他們將在遵循法律法規基礎上,按程序穩妥做好拍賣工作。在選擇冠名單位時,將充分考察冠名單位資質及社會認同度和知名度。如果企業名稱及品牌與大橋組合命名不協調,即使出高價也無法競拍成功。
作為地名管理部門的濟南市民政局認為,黃河大橋屬地名范疇,應進行屬地化管理。
濟南市民政局區劃地名處處長陳淑毅說,黃河公路大橋具有文化內涵,應保持名稱穩定性。黃河大橋管理處提出大橋冠名權期限是5年,而《濟南市地名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地名有償冠名使用年限不得少于20年。若5年之後再更名,不利于大橋名稱的穩定性。另外,黃河大橋管理處至今沒向有關部門提出更名申請。
拍賣應謹慎
我國地名管理條例規定,地名命名應尊重當地群眾願望,與有關各方協商一致。
陳淑毅說,地名具有很強的指位功能,承載了歷史文化的延續。使用時間越長,影響和價值越大。更改會給城市管理和市民生活帶來不便,付出的社會成本高。如果要改,也要廣泛徵求市民意見。
2007年,濟南市政府曾考慮將市區二環南路以南和北部的濟洛路改名統稱為緯二路,因沒有通過專家論證和市民認同而放棄。
1999年,濟南輕騎集團靠拍賣取得工業南路冠名權。當年紅火一時的濟南輕騎集團現已被重組,許多人至今不習慣叫輕騎路,仍稱呼工業南路。
按照地名標志管理試行辦法和山東省地名管理辦法,以及濟南市地名管理辦法,橋梁等具有地名意義的建築物,被列為地名范疇。
地名的有償冠名指人民政府根據企業申請,用體現企業的名稱或用商標、品牌作專名命名地名,並向申請人收取地名冠名費的行為。濟南市地名管理辦法規定,地名管理應從本市地名歷史和現狀出發,保持地名相對穩定,對體現當地歷史、文化的地名應保護。因實行地名有償冠名需要變更地名的,應按規定申請、審批、登記。但對群眾認同感強,反映歷史、文化和城市特色的地名不得實行有償冠名。
陳淑毅認為,地名應該長期化。除新修城市道路或橋梁外,使用多年的老地名不宜更名。
商業開發應適當
專家認為,社會公用設施的商業價值開發應適當控制。黃河大橋有正常收費,無須通過拍賣冠名權來維持運行。
山東省社科院歷史研究所所長劉大珂說:“一些小區、街道拍賣冠名權,把公共概念轉成商業概念,容易給人‘金錢第一’的感覺,何況黃河大橋更多用于公共活動。權衡下來,黃河大橋冠名權拍賣弊大于利。”
劉大珂認為,大橋管理處未將此事進行公示,欠周到。大橋是用納稅人的錢建起來的公共設施,誰出錢多給誰冠名,不太合適。應當建立一個交流平臺,廣泛聽取各方意見。
山東省地名研究所主任李炳印認為,公共設施屬地名管理范疇。濟南黃河公路大橋地名應由政府管理,而不是隸屬山東省高速公路集團的大橋管理處。
李炳印說:“濟南黃河公路大橋從1984年開始收費至今。作為公共設施,即使拍賣,其所得也應納入地方財政,而非由拍賣方自行支配。”(新華社供本報專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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