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兩年來,調解息訴的糾紛解決方式頗受法院推崇。但記者注意到,在這種“調解熱”的背景下,“虛假訴訟”作為民事調解的風險卻開始顯現,並已引起法院的重視。從朝陽法院的一份調研中記者發現,已發生的虛假訴訟多出現于調解案件中。法官表示,如何防范別有用心的當事人不當地利用訴訟和調解程序,成為當前司法領域亟待引起重視的問題。
虛假訴訟典型手段1
案件雙方當事人惡意串通
結婚十余年後,經男方提出,一對夫妻由法院判決離婚。2006年6月,王蘭將前夫趙樹訴至朝陽法院,要求分割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即兩間南房、一間門道及東西棚房各一間。3個月後,朝陽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將一間南房和一間東側棚房判歸王蘭所有。因不服該判決,趙樹提起上訴。
然而就在該案上訴期間,趙樹的父親與包括趙樹在內的5個子女瞞著王蘭制造了一場析產糾紛。雙方根據在庭外已達成的和解協議,讓法院出具調解書,將趙家的房產進行了分割。根據調解書,除一間東棚房及門道外,其余房產均歸趙樹的父親所有。
于是,在二審期間,趙樹拿出了朝陽法院的這份調解書,以證明法院已就爭議的房產做出處分。據此導致二審法院作出裁決,將王蘭和趙樹析產案的一審判決發回重審,目前該案正在重審期間。
記者了解到,去年,針對王家的那份析產調解書,王蘭向朝陽法院申請再審,並被法院受理。再審過程中,王蘭被追加為再審被告。
朝陽法院再審查明,趙樹的父親在其妻去世後,早于2003年就已將幾個子女告上法院,對趙家的房產進行分割。而趙樹在前後幾個案件中的陳述不相一致。
據此,朝陽法院再審判決撤銷了此前的民事調解書,駁回了趙樹父親要求分割房產的訴訟請求。同時,法院針對他們妨礙訴訟的行為,對趙樹和曾代替他簽收王蘭案傳票的兩個兄弟分別作出了罰款1000元的處罰決定。日前,二中院終審維持了該判決。(當事人為化名)
虛假訴訟典型手段2
一方當事人偽造證據
從事機票零售業務的梁某共欠北京民機航空服務中心機票款33萬元。在梁某哥哥的擔保下,梁某和民機中心簽訂了還款計劃。但在償還了8萬元後梁某便終止還款。2004年,民機中心將梁某和其哥哥一並訴至朝陽法院。法院送達時,梁某代其哥哥領取了起訴書和傳票。開庭時,梁某又以哥哥在外地為由,以代理人的身份與民機中心達成調解,同意償還欠款。
去年8月,因民機中心申請強制執行,法院扣押了梁某哥哥的一輛別克轎車。直到此時,他才知道曾經有過這樣一起訴訟。于是,梁某的哥哥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
經過再審,朝陽法院查明,梁某提交的委托書係偽造,因此于日前判決撤銷了2004年作出的調解書,並判決欠款由梁某向民機中心償還。此外,法院更對梁某做出了1000元的罰款決定。
法官說法
虛假訴訟多發于涉財調解案件
朝陽法院審監庭庭長鐘蔚莉告訴記者,無論是案件雙方當事人惡意串通,共同實施損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或是案件一方當事人通過在訴訟中偽造證據等方式直接侵犯另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都是典型的“虛假訴訟”。但相較之下,前者通常以符合法律程序的形式進行,帶有很強的欺騙性,手段更為隱蔽,因此法院在審理中更難察覺。
鐘蔚莉說,朝陽法院在審判監督中發現,近兩年來因虛假訴訟而導致案件申請再審的情況越來越多,2007年一年比2006年增長了4倍有余。從2007年到現在該院接到再審申請的已達到9件。而虛假訴訟案件在全市范圍內也屢有發生,且涉及范圍越來越廣,手段越來越隱蔽,其愈演愈烈的態勢引起了法院紀檢部門的高度重視。
根據以往的審判經驗,虛假訴訟多發生在涉及財產的案件中,且多為調解結案。鐘蔚莉表示,這主要是因為調解時,爭議的最終解決通常取決于雙方當事人的合意。因為調解本身就包括對某些界限不清的事實、責任含糊不究,互諒互讓,以達到既解決糾紛又不傷和氣的目的。正因為如此,民事調解很容易被虛假訴訟者利用,通過訴訟調解的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的目的。
虛假訴訟挑戰道德與法律
“虛假訴訟”的產生首先反映出的是一種道德缺失,集中體現在缺乏誠信上。鐘蔚莉表示,目前我國社會尚未建立起良好的誠信體係,這是最本質的原因。
在司法實踐上,法院一般將“虛假訴訟”作為妨礙民事訴訟的情形,通常採取的懲罰措施是罰款和司法拘留。
盡管4月1日起實施的新民訴法,將罰款的額度提高到了個人1萬元以下,單位30萬元以下,但懲戒力度仍顯薄弱。另外,處罰規定只針對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及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等幾類行為,而對于雙方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的行為仍然缺乏制約。
根據修正後的民訴法,利益受損的當事人或案外人可向上級法院申請再審。有些則可以通過另行起訴尋求經濟補償的方式獲得救濟。
鐘蔚莉認為,要想減少“虛假訴訟”的發生,一方面應當在硬件上實現案件信息的共享和公開;另一方面,還應從立法上將“虛假訴訟”的概念、具體的情形以及責任作為獨立的條款加以明確,並應加大處罰力度,增加違法成本。(記者 張蕾) |